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违法案例解析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家成立于2011年、主营房地产开发的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项目为“某商业广场”。税务检查围绕举报内容中提及的销售提成及额外收费等问题展开。
主要违规行为
- 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和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包括在收到预收款时未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部分项目交付后未能及时确认收入并缴纳税费,以及房屋出租业务未按时申报相关税收。
- 土地增值税:企业在取得转让不动产预收账款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与印花税:未及时申报出租物业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对产权转移合同金额633938800元未能履行印花税义务。
- 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未能按规定代扣“其他所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108246.6元,并漏扣支付给销售人员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233254.05元。
- 企业所得税:未准确计算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延迟确认收入与成本;部分财务费用(如利息支出)未按要求资本化;存在超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不合规票据成本费用扣除的情况。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缴多项税款及滞纳金,其中包括:
- 增值税13540324.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7822.72元,教育费附加406209.74元,地方教育附加270806.49元;
- 土地增值税3181545.95元,印花税316969.40元,房产税17990.75元;
- 企业所得税22164458.70元;
- 个人所得税322481.42元。
该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个人所得税补扣工作,因此未被处罚。
法律依据
本次税务处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评析
该案例揭示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在税收预缴、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以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的不足。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资金密集型行业需在税务统筹安排上更为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