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小票缘何加盖免责章?
“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成防恶意索赔手段,法律效力存疑
近期多位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物后发现收银小票上盖有“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色印章,引发对商家是否推卸责任的质疑。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该做法在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及部分小型门店普遍存在,初衷是为了防止恶意打假人“夹带”过期食品索赔。
超市普遍启用“免责章”,意在警示顾客
家乐福、京客隆、物美、美廉美等多家超市均已在结账环节加盖带有“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的方形印章。有客服人员解释,该举措非为针对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提醒购买时确认产品未过期,同时作为对恶意投诉的防范措施。
职业打假人频发致每月赔偿数十万
据物美食品安全负责人介绍,近半年来,其每月接收到的职业打假投诉数量高达40-50起,按《食品安全法》每起最低赔付1000元标准计算,月均赔偿金额达四五十万元。此类打假行为多集中于酸奶、面包等保质期短的产品,手法包括藏匿临期品待过期后再索赔、篡改生产日期等方式。
律师:属格式条款,无强制法律效力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超市单方面在购物小票盖章提示“商品未过保质期”,属于格式条款,若未经消费者明确认可,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依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维权。
监管部门:企业提示不影响监管判断
市食药监表示,企业在销售票据上的标注行为是消费提示性质,并不能成为执法判定依据。在查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时,仍以现场查验、证据链认定为准。
来源:北青网 作者: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