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规买卖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电子底单,海关依法处罚
基本情况
某企业利用其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在未实际生产涉案竹木草制品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请出境植物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报检”)。在通过申请后,该企业将系统生成的电子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以每票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介,再由中介提供给实际生产单位使用。
由于报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关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6450元的处罚决定。
要点分析
海关对出口竹木草制品是如何监管的?
竹木草制品是指用竹、木、藤、柳、草、芒等材料制成的各类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口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商品编码检索《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若对应检验检疫类别为“Q”,则需接受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通过购买检疫电子底单规避监管要求,而已注册企业则出于利益驱动,协助不达标企业进行虚假报检,从而形成非法买卖链条。
对此,海关实行“买卖同罚”原则。对于“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不超过5000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买方”,按照上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同样罚款。
案例启示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海关依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实施严格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如实申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