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十大原则解析
全面覆盖、等同原则等核心要点梳理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需借助一定的法律原则对侵权行为进行识别和判断。以下是全球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十项主要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基本前提。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涵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或者在完全包含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其他特征,则可认定为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已被多数国家采用。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存在非实质差异,并能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效果且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被视为等同替换,同样构成侵权。
三、禁止反悔原则
此原则来源于英国衡平法,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若专利权人曾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限制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获得授权,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再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范围。该原则被认为是等同原则的重要限制条件。
四、捐献原则
由美国确立,若说明书公开了多个实施方式但仅请求保护其中一种,未受保护的其他实施方式即视为捐献给公众,除非证明遗漏属于错误或疏忽。
五、先用权原则
指在专利申请日前独立开发或合法取得的技术成果,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六、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
即现有技术抗辩权,用于判断被告是否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属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七、折衷原则
针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既非单纯以专利文件为中心(中心限定制),也非严格按照字面范围(周边限定制),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国际主流做法。
八、改劣发明原则
指被控物在整体上虽实现了专利技术的基本功能,但明显变劣并降低了技术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九、多余指定原则
曾适用于部分国家,现我国已不再采用。该原则主张忽略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特征,以更宽泛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十、反向等同原则
又称逆等同原则,虽然尚未在我国正式确立,但已引起广泛关注。即使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但如果其实现方式与专利技术有本质区别,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总结
上述十项原则是全球多数国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广泛采纳的核心依据,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具体适用时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国内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原则停止适用,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