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析与案例应用
明确类似商品与服务判定原则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则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判定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综合比对。第十一条进一步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进行对比,而非将涉案商品与权利人实际销售的商品进行比较。
真实案例分析商标侵权判定实践
案例一:方便粉丝与方便面商品分类争议
该案焦点为方便粉丝是否与方便面属于类似商品。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发布通知指出,“方便粉丝”与“方便面”虽然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在食用方式、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基本相同,应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案例二:药酒商品分类问题
该案讨论了药酒在商品分类中的属性。若产品仅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以普通消费者为对象,则应归类为第 33 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而非第 05 类药品。因此,在该类产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于酒精饮料类别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三:音像制品商标专用权纠纷
该案中法院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即便权利人未在某一领域实际使用商标,也不影响其维权的法律依据。
总结与实务启示
商标侵权案件中,准确识别比对对象、理解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原则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因素。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通常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并结合商品的实际用途、市场状况、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