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专利保护差异及撰写建议
中国专利制度与美国的专利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为关键对比内容:
1)专利保护类型不同
中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的专利类型分为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美国的实用专利等同于中国的发明专利。
2)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
在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属单位而非个人;而在美国,即使为职务发明也必须以雇员名义提交申请,并在授权后将权利转让给公司。
3)对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不同
中国专利法未明确要求公开最佳实施方式,而美国法律(依据35USC 112条款)规定申请人必须披露其已知的最佳实施模式,否则将可能导致专利无法执行。
虽然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在诉讼中不再允许以此主张无效,但披露最佳实施例仍是“公开换取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
4)申请人诚信责任不同
美国实施细则37 CFR 1.56明确要求申请人负有向美国专利局披露所有相关技术信息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法院可判定专利不可执行;而中国并无类似条款。
5)早期公开要求不同
自2001年3月15日起,美国实行早期公开制度,专利申请在提交18个月后予以公开,与中国制度相似;但美国仍存在“例外”,即当申请人承诺仅在美国或其他无早期公开制度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选择不提前公开。
6)审查制度有所不同
中国采用延迟请求审查制,申请人需在三年内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而美国实行即时审查,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前可以随时修改文件。
7)驳回后的救济程序不同
在中国,对驳回决定只能通过复审程序;而美国提供多种选择,如继续审查、继续申请、上诉至申诉委员会等。
8)授权后的程序不同
在中国,针对已授权专利的挑战仅可通过无效程序进行;而在美国,包括再颁程序、单方再审程序以及双方再审程序在内的三种程序可供使用。
9)专利保护期限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统一为申请日起20年;而美国专利根据授权日期、审查延误等情况可能获得额外延长期限,部分情况下可超过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