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中的“使用”原则解析
商标权取得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美国商标法根植于宪法的“贸易条款”,强调先有贸易,再有商标权。这意味着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现行美国商标权制度特点如下:
- 遵循先使用原则,即最先使用者享有商标权;
- 商标声誉决定法律保护力度;
- 权利效力受商标声誉地域范围限制;
- 联邦注册增强商标保护范围。
具体实施方式
(1)商业使用
《美国商标法》规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应贴附于产品、容器、标签或相关文件上;服务商标需在销售或广告中展示,并服务于跨州或国际商业活动。
(2)意图使用
根据《商标修改法》,允许申请人基于“真实意图”注册尚未实际使用的标识,但必须在后续提供使用证明,并确保申请善意,以平衡国内外企业申请条件。
(3)商业使用附随要求
为防止抢注行为,《美国商标法》禁止“裸许可”和“整体转让”,即商标转让需包括品牌商誉,许可使用时需监管被许可方的产品质量。
(4)商标使用的适法性
近年来法院和商标局统一观点,确认商标使用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其有效性。
(5)在先使用内涵扩展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曾在判决中拓展“在先使用”的定义。在一服装商标争议中,法院未仅凭使用日期,而是结合销售量、广告投入等综合判断,最终允许双方共存使用,前提是通过标注让消费者得以区分。
总结
“使用”作为美国商标权取得的核心要素,在整部《美国商标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从申请、注册到维权均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讲座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