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析及案例应用
综合考量因素与实际判例分析
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商标的近似情况;
-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 其他相关因素。
规定解析
本条明确了判断容易导致混淆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并强调这些因素之间具有非排他性、变量性与灵活性。
- 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越近似的商标、类似度越高的商品或服务,混淆的可能性越高;
- 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引起混淆;
- 行业特性与使用方式:如汽车行业因其消费群体专业性强、价格高,消费者注意程度较高,不容易产生混淆;
- 公众认知水平:商品价格、购买频次、健康影响等因素决定消费者的辨识度;
- 侵权方意图:若存在攀附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则更容易认定为混淆。
典型案例解析
1. “蜜妍”商标案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蜜妍”并未被单独突出使用,且“兰蔻”作为驰名商标拥有较高市场认可度。消费者对高价化妆品的选择注意力较强,因此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 “水密码”商标案
盛雪城公司在同一种商品(化妆品)名称中使用了完整的“水密码”标识,未有效区别其自有商标。由于“水密码”在行业内已有较高知名度,涉案方使用该词汇误导了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3. 青岛啤酒浮雕瓶商标侵权案
威海某公司使用回收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酒瓶销售自产啤酒,但未能有效遮盖原浮雕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其来源。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产品并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