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制度详解与应对建议
一、什么是“撤三”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9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称为“撤三”制度。此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商标,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其具体作用包括:
- 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商标囤积”、“抢注”等现象;
- 清理闲置商标,为真实善意使用者扫清障碍。
“撤三”制度属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而非注册要件,对促进商标有效运用、完善竞争机制有重要意义。
商标使用制度要点
- 商标在先使用,《商标法》第59条三款规定为其依据;
- 取得注册使用,我国采用注册取得模式;
- 维持注册使用;
- 侵权保护使用,见于《商标法》第64条。
举证责任与使用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需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正当理由。
证据包括:
- 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商标的材料;
- 许可他人使用的授权证明。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审查流程与期限起算
- 国内商标须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马德里国际商标则以驳回期满或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注意事项
- 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准确;
- 直接递交时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 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不得与注册人委托方重复;
- 被申请人信息应与注册信息一致;
- 应注明撤销理由并说明不使用情况;
- 所涉商标须为已注册满三年的有效商标。
二、“撤三”数据分析与应对策略
商标局通常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答辩通知,但由于地址变更未及时备案等原因,部分通知退回。为此,商标局自2015年起抄送代理人,提高了证据提交率。
撤三申请增多的原因
- 注册申请量激增,商标资源紧张;
- 被抢注人通过撤三制度维权。
异化使用情形
- 投机性申请增加;
- 频繁发起撤三程序以打击竞争对手。
行业建议
商标代理机构:
- 引导申请人提供事实与理由,减少恶意申请;
- 指导注册人留存使用证据。
企业:
- 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按《商标档案管理办法》整理使用证据;
- 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确保收到官方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