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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有关介绍

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有关介绍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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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制度详解与应对建议

一、什么是“撤三”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9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称为“撤三”制度。此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商标,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其具体作用包括:

  • 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商标囤积”、“抢注”等现象;
  • 清理闲置商标,为真实善意使用者扫清障碍。

“撤三”制度属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而非注册要件,对促进商标有效运用、完善竞争机制有重要意义。

商标使用制度要点

  1. 商标在先使用,《商标法》第59条三款规定为其依据;
  2. 取得注册使用,我国采用注册取得模式;
  3. 维持注册使用;
  4. 侵权保护使用,见于《商标法》第64条。

举证责任与使用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需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正当理由。

证据包括:

  • 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商标的材料;
  • 许可他人使用的授权证明。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审查流程与期限起算

  • 国内商标须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马德里国际商标则以驳回期满或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注意事项

  • 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准确;
  • 直接递交时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 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不得与注册人委托方重复;
  • 被申请人信息应与注册信息一致;
  • 应注明撤销理由并说明不使用情况;
  • 所涉商标须为已注册满三年的有效商标。

二、“撤三”数据分析与应对策略

商标局通常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答辩通知,但由于地址变更未及时备案等原因,部分通知退回。为此,商标局自2015年起抄送代理人,提高了证据提交率。

撤三申请增多的原因

  • 注册申请量激增,商标资源紧张;
  • 被抢注人通过撤三制度维权。

异化使用情形

  • 投机性申请增加;
  • 频繁发起撤三程序以打击竞争对手。

行业建议

商标代理机构:

  • 引导申请人提供事实与理由,减少恶意申请;
  • 指导注册人留存使用证据。

企业:

  • 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按《商标档案管理办法》整理使用证据;
  • 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确保收到官方通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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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壹方&柏斯特共同组成,形成了全球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国内外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方案。业务涵盖侵权申诉、全球认证服务以及国内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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