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未回款能否办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时,若该笔出口尚未回款,是否影响退税申报?关键在于是否需报送收汇材料。
哪些情况需报送收汇材料?
以下情形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 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的,自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时无需提交收汇材料,仅需留存相关举证材料备查。税务机关如需核查,再按要求提供。
首次申报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收汇材料?
首次申报企业通常不属于四类管理类别,一般为三类企业,因此不涉及第一种需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
若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后申报,例如2024年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5月才申报退税,则属于第二种情形,需报送收汇材料。
未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处理方式
若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如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申报期截止日后),企业可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视同已收汇。但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实际收汇。
关于收汇材料虚假的情形
首次申报企业不存在历史申报记录,因此不涉及因以往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而被要求强制报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