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到2024年年末,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收汇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2024年出口报关单须在2025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完成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尽管多数情况下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材料,但收汇期限仍需严格遵守。
二、未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可凭举证材料视同收汇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属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视为已收汇。具体包括以下十类情形:
- 因国外市场行情变动,提供商会证明、交易所报价或进口商证明材料;
- 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提供进口商函件及进口国商检证明,或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
- 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等,提供进口商函件、商检证明或运输等第三方证明;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提供新闻媒体报道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证明;
-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提供媒体报道、使领馆证明、破产清算机构证明或债权申报材料;
- 因进口国汇率波动,提供官方媒体公布的汇率资料;
- 因溢短装,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
- 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申报截止日,提供出口合同,并须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收汇;
- 已获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提供保险合同、理赔单据及赔款入账流水;
- 其他合理原因,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既未收汇又不满足视同收汇条件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应作增值税免税处理。已申报退税的,须在次月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税款。
建议出口企业及时梳理2024年度已出口未收汇的报关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回款时间。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尽早准备举证材料;确定无法收汇的,应及时进行免税申报,规避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