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 —
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特别是通过中欧班列、内陆港口或组合运输模式的企业而言,跨境物流中的转关手续繁琐、运输衔接不畅等问题长期影响通关效率与运营成本。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号公告》,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此举标志着海关监管体系正加快向国际物流一体化运作模式转型,进一步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为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全面启动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多式联运,是指采用集装箱运输,境内段为铁路或水路运输,进出境段为水路运输的联运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参与试点。
运输货物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相关规定;集装箱应满足海关对监管货物装载工具的管理要求;承运船舶须符合海关总署2022年第73号公告备案规定。
申报与数据传输要求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提交《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办理数据传输申请。
相关主体须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报送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电子数据,代理企业可受托传输数据。具体数据项包括:进口/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到货信息、离场信息、出境物流补充信息、拼箱报告、提单拆分申请等,详见附件1–12。
作业流程规范
进口流程
- 货物原始舱单传输后,联运经营人应向海关申报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收货人或报关企业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 场所经营企业在收到海关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并及时上传离场信息。
- 需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经营人应在货物抵达换装地后上传到货信息,并按海关通知实施换装。
- 完成换装后,办理离场手续并上传离场信息。
- 货物抵达指运地后,上传到货信息,海关据此开展查验与放行。
- 涉及多程运输的,按上述流程分段报送信息。
出口流程
- 出口申报前,联运经营人应提前报送多式联运申请单。
- 货物抵达启运地后,场所经营人上传到货信息,海关据此办理查验与放行。
- 收到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并上传离场信息。
- 需境内换装的,货物抵达换装地后上传到货信息,依海关指令作业。
- 换装完成后上传离场信息。
- 货物抵达出境地后,上传到货信息。
- 未填写出境物流信息的,须在货物出境前补充报送。
- 多程运输参照换装流程分段报送。
封志管理与特殊作业安排
多式联运过程中应施加封志,联运经营人须确保封志完好,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若商业封志完好且运输方式为水运或铁路,可免施海关封志;确需加封的,由所在地海关在监管场所实施。
对于由同一经营人提供全程服务、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的情形,经海关批准,可在非监管场所进行换装作业,相关企业需按规定上传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视情派员监装监卸或抽核货物。
信息变更与异常处理
- 多式联运申请单的变更或删除,由经营人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 境内物流信息变更,向最近接收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
- 出境物流信息变更,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 进口提单或出口分单拆分、件数重量调整,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 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须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监管下操作。
- 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的,相关企业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请单数据或重新发送信息。
- 代理关系可依法变更或补充。
其他规定
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返运至启运地。经营人应在撤销报关单后,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结多式联运手续。
术语解释与实施时间
启运地:出口货物报关发运地点。
出境地:出口货物离境口岸。
进境地:进口货物入境口岸。
指运地:进口货物最终报关地点。
换装地:境内装卸、更换运输工具的地点。
到货信息:反映货物实际抵达监管场所的情况。
离场信息:反映货物离开启运地或换装地的状态。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4年第137号公告附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 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xlsx
- 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xlsx
- 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xlsx
- 到货信息数据项.xlsx
- 离场信息数据项.xlsx
- 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xlsx
- 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xlsx
- 拼箱报告数据项.xlsx
- 落货申请数据项.xlsx
- 提(运)单拆分申请数据项.xlsx
- 代理企业变更数据项.xlsx
- 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报关单、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