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各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
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
- 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后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二条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须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借记卡Ⅰ类账户)、报废车辆识别代号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或扫描件,以及新车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等相关材料,在新车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州(市)提交申请。
第三条 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须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开具,发票和登记证书须在云南省内办理。
申请人、报废车辆所有人、新车所有人须为同一人。所报废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此日期至注销登记期间无转让记录。
第四条 报废更新补贴实行“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以首次提交申请时间为准。省商务厅按季度公布可申报名额或资金总量。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五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本人名下的云南号牌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且新车在省内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换购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 转让新能源车后购买燃油车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申请置换更新补贴的消费者,须登录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具体平台及上线时间另行公布),提交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借记卡Ⅰ类账户)、旧车车辆识别代号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含历史登记信息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至第4页)、新车车辆识别代号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等材料,在新车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州(市)提交申请。
第七条 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以及旧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须在2026年1月1日后。
申请人、旧车转让人、新车所有人须为同一人。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此日期至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期间无其他转让行为。新车相关手续须在云南省内完成。
第八条 置换更新补贴实行“先领取名额、再申报补贴”。名额以资格券形式分期投放,先到先得,每期限额可动态调整。资格券有效期为20日,消费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车辆置换并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九条 报废更新补贴审核由各州(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报省级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
第十条 置换更新补贴审核在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进行,由平台初审,州(市)商务局会同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复审,并通过平台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将对接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共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提供车辆回收、注销、注册、转让、发票、车型等信息核查服务,提升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 每位个人消费者仅可享受一次报废更新或置换更新补贴,不可重复申领。同一辆旧车或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在审核期间,不得将参与补贴的新车转让或变更登记,旧车不得转回原主名下。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予以通过。信息不完整或模糊不清的,审核机构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应在截止日前通过原渠道补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建议及时登录平台查询审核进度,避免因未及时补正错失补贴。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效率。各州(市)定期报送审核通过名单,省商务厅测算金额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并同步抄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省商务厅,由指定服务机构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因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的,由服务机构联系申请人处理并重新发放。2026年10月31日前审核通过但截至12月31日仍无法发放的,不再补发;2026年11月1日后审核通过但截至2027年1月31日仍未成功的,亦不再发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及省级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月均衡使用,合理推进工作节奏。
第十七条 政策实施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展资金清算,并将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审核监管,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开展检查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车辆登记、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保障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二十条 各州(市)商务局应落实公平竞争政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不得指定旧车回收企业或新车销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州(市)商务局牵头做好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协助。相关部门应督促汽车销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虚开发票、多开发票等骗补行为。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对骗补套补、生产不合格车辆、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政策信息,设置咨询电话并明确服务时间,畅通政策咨询与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辆或使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流入市场的行为,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指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GA802-2019机动车类型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用完即止。鼓励各州(市)及经营主体配套开展促销活动,增强政策实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