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组织推进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时限、品类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实名注册并实际参与活动的个人消费者。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一致。
第二条 补贴时限:自2026年1月1日起分批投放补贴资金,资金用完即止。
第三条 补贴品类: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四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补贴;超过6000元不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扣除各环节优惠后的最终含税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人每类产品限补1件,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发票价格以在云南省开具的含税价为准。
第二章 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五条 合作机构: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活动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系统开发对接、消费者补贴申请与核销管理、商户管理、资金发放,并配合省商务厅开展风险防控及第三方审验工作。
第六条 参与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不限制中小企业。
1. 参与要求
- 须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兑付周期安排,配合监管、审计、清算等工作;具备对接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与账户条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 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构订单、先涨价后补贴、以次充好或冒用政府名义虚假宣传;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名单、2024—2025年政策执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或2025年补贴清算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参与;线上平台不得无故锁定补贴资格。
- 满足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参与条件。
2. 申报流程
线下经营主体按属地原则通过“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商户申报系统”申报,由县、市、省级商务部门逐级审核;电商平台由省商务厅直接审核。报名持续开放,分批审核、动态调整,结果通过官网、公众号及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3. 审验资料上传
参与主体须通过“云南以旧换新销售监管平台”及时上传销售支付信息、发票、产品照片、激活信息及商户资料等。
4. 发票开具
须向消费者开具实名发票,发票抬头姓名与补贴申领人一致;单张发票对应一件补贴商品,列明初始售价、补贴金额、实付金额,并注明“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字样。
第三章 补贴规则及管理
第七条 发放流程:补贴以电子抵用券形式发放。
1. 领取电子抵用券
消费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身份核验后,可领取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四类产品的购新补贴券。设三类券种:
- 门店券:线下扫描门店码领取,限参与活动的实体门店核销。
- 农村地区专属券:通过平台农村专区领取,仅限省内农村地区指定门店核销。
- 电商平台券:登录平台App电商专区领取,在参与活动的电商平台云南专区使用。
农村地区消费者可领取全部三类券。领券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核销电子抵用券
采用“支付立减”方式,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产品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扣减补贴金额。购买后需配合检查包装完整性并完成产品激活。
第八条 补贴领取规则:电子抵用券当日领取当日有效,过期可重新领取;每人每月限领2次,全年累计不超过5次(视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补贴投放规则: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逐月统筹安排。设立农村专项补贴券,鼓励企业向农村倾斜布局,提升偏远地区消费便利性。
第十条 补贴清算规则:参与主体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公共服务平台采用T+X模式结算(不含补贴部分T+1到账)。政府补贴资金分批拨付至平台,并通过预拨或滚动拨付方式减轻企业垫资压力。
第十一条 退货规则:分为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
- 全额退货:原渠道发起,重新开具发票并上传数据;消费者可在D+1日(D为退货完成自然日)重新领券。
- 部分退货:不可重新领取电子抵用券。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数字化监测预警:整合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及通信运营商数据,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行为的监测拦截。实现准入、交易、审计、资金全流程线上化、可追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唯一。
第十三条 实地抽查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企业规范经营,高质量上传台账资料。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管审核:指导第三方审验机构优化审核流程,确保订单真实性与准确性;建立意见反馈与复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严禁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明买暗退、刷单、先涨价后折扣、以次充好等行为;禁止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一经查实违法违规,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通报,追缴补贴资金,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与政府消费补贴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督查与信息共享力度,确保“两真实、两唯一”——消费者身份真实、交易真实,同一消费者补贴资格唯一、同一件产品享受补贴唯一。常态化开展订单比对、资金流向监测和实地核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七条 价格与质量管理:参与主体须在平台上传商品信息及承诺书,落实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严禁变相涨价、以旧充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杜绝虚假误导信息和恶性竞争。企业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须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 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主题促销、新品推介、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动补贴进社区、企业、机关、展会、校园、农村,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影响力。鼓励企业配套优惠措施,增强政策实效;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执行的情形,省商务厅将及时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