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建办厅〔20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前,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和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二、规范信息归集
(一)明确归集范围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鼓励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纳入归集范围,支持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
(二)规范归集流程
已建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应通过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未建系统的,可在部信用平台直接填报。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须标明失信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属性,并符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警告类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公示。
(三)强化信息共享
依托部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遵循数据共享标准,推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打通数据堵点。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共享试点,探索标准化归集路径,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数据治理应用
各地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发挥部信用平台枢纽作用,畅通数据归集与共享渠道,提升协同修复能力。严格按照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开展数据治理,及时整改不合格数据,确保数据完整性与规范性。完善系统功能,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信用数据从采集、存储、共享到应用的一体化管理。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梳理归集情况,推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防瞒报、漏报、错报。完善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省级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托部信用平台对信息质量进行监测,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