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网上充斥着“虚拟币玩家老生常谈的话题”——“一旦卖虚拟币收到了赃款被拘留,能不能取保就看这37天;过了37天再想申请取保,简直难于上青天!”
但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却是在被批捕2个多月后成功进行了取保,下面带大家详细了解。
很多人都看过余华的《活着》,亲人的相继离去,生活的沉重打击,福贵的一生可谓悲惨交加!虽然,当代物质生活相较小说所处的时代,已然今非昔比;然而,最近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结合当事人的经历,确有类似的看小说主人公福贵之感触!
我们暂且将当事人称为小A,小A成年之前父亲重病过世,母亲先天智力残疾,仅在八旬高龄的外婆照顾下长大成人。小A还有一个姐姐在工厂工作,平日里也可以接济下小A;不幸的是姐夫去年又因病过世,本已不幸的成长环境,让小A的生活雪上加霜。
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小A毕业后先去深圳从事互联网工作,赚钱补贴家用,然而因经济形势不好,他所在公司发展不太顺利,小A决定去福建朋友那里谋求新的工作机会。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次找工作的尝试,却给小A带来了牢狱之灾!
事情是这样的,小A的朋友小B听说日本的一些华人需要买虚拟币,于是他们让小B帮忙买虚拟币。小B就跟小A分享了这个事儿,让大家一起来帮他们买虚拟币,从中赚取手续费。
作为正常的人,肯定也会问:“第一、这些日本的华人为啥自己不去买呀?非要让我们给他们买?第二、你们买虚拟币的这些钱都是哪里来的钱呀?”
小A也不傻,也确实问了小B这些问题,小B说的是:“这些在日本的华人或者在日本的中国人,因为做外贸,直接收的境外客户的人民币”。
我们知道这些做外贸业务收到的人民币,都是境外的客户找到当地的地下钱庄,让钱庄代为支付的人民币。钱庄支付的外贸款的来源又经常跟电信诈骗有染,所以,按照小B的说法是,这些日本的华人担心这些外贸的货款有问题,所以让他们将货款换成虚拟币USDT。
按照这个说法,似乎也有一些合理性。于是,日本的华人就将这些款项支付到小A的银行账户,小A将这些资金在虚拟币交易所购买相应的虚拟币,然后按照日本的华人指定的虚拟币钱包地址,将这些虚拟币转给这些地址。然后,每笔订单赚取千分之一左右的佣金。
然而,不幸的是,警方突然破门而入,将小A带走并刑拘,确定批捕后,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起诉。
批捕环节之后,家属找到了我们代理该案,作为小A的辩护人,我们知道,小A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主要看小A对收到的赃款知不知情!
于是,我们画了一个图:
1、如果支付给小A的资金是外贸货款,资金流水应该是这样的:
受害人——诈骗犯账户——钱庄账户——日本华人外贸商账户——小A账户——卖币人账户;
2、如果支付给小A的资金是诈骗款,资金流水应该是这样的:
受害人——诈骗犯账户(是否系日本华人,不得而知)——小A账户——卖币人账户;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不应该要求小A有这么高的义务,去审核上游资金的来源,毕竟境外的日本华人外贸商不是诈骗犯本人;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小A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应当对别人支付给自己的购买虚拟币的资金,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但是这个义务到底有多大,是否大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别人的资金是赃款呢?这种明知,是抽象的、一般性明知,还是具体要求对某一笔、某几笔明知?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从生活的角度来说:小A也是被别人利用了;如果真的是明知别人的钱是赃款,你给我千分之一,我能给你干这儿事儿?风险跟收益明显不成正比嘛!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你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小A有理智、有义务去怀疑他人的资金是否有问题,你不去怀疑,或者疏忽了怀疑,就容易推定主观上有一定程度“明知或应当知情”的情况。
我们代理了这起案件,说实话,挺可怜小A的,尤其是看到她无助的姐姐和外婆,姐姐每次来上海,留在家里年仅十岁的孩子只能自己照顾自己,自己上学、自己做饭吃、放学后自己回家写作业、睡觉……
接案后我们首次与检察官联系时,检察官态度十分强硬,坚持移送起诉,并且量刑建议在三年三个月以上,沟通一度陷入僵局。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也就是说,理论上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然而,实务中“捕诉合一”制度的推行,在嫌疑人被拘留37天检察院决定批捕,然后自己又决定取保,好像有点不太好的感觉。于是,37天批捕后再申请取保就相当困难!
我们检索了所有关于买卖虚拟币领域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相关案例,从阅卷的细节上,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上对于收到赃款“明不明知”、即使构成应当知情,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讲一下我们办理这么多此类案件的感受:
首先,这类案件关于主观上对“赃款”是否“明知”的情况,真的太难判断了。因此,实务中,同样的案情,公检法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其次,上游的资金支付给你,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都是有合法的理由的,比如买卖关系(人家把钱打给你买虚拟币)、委托关系(像这起案件,就位上游把钱打给小A买虚拟币)等等。但是,一旦这些资金是赃款,检察官站在法律的角度,认为你应当审核上游的资金,或者应当怀疑上游的资金,一旦没有怀疑,或者疏忽了,不好意思,你就构成犯罪了。
但是啊,上游的情况都在海外,也查不清楚到底咋回事!如果上游也不是诈骗犯,也是基于合理的原因,收到了上上游的赃款,那小A还构成犯罪吗?
经过我们多次跟检察官的沟通,检察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观点表示认可,同时基于小A的一贯表现、家里面的特殊情况,同时小A的家属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小A取保候审。
当小A的姐姐和外婆带着小A从上海看守所出来时,我们也是倍感欣慰!希望小A今后可以扛起生活的重担,重新出发,加油!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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