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要求,为切实推进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落地,现发布《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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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 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 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
补贴标准如下:
- 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报废符合条件燃油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条 申请渠道
申请人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统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提交以下材料:
- 个人身份信息;
- 报废车辆识别代号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 新车车辆识别代号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即补贴受理地)提交。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所有相关证件须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且满足以下要求: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办理;
- 报废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主须为同一人;
- 所报废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 换购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换购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第五条 申请渠道
申请人应登录补贴受理地指定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 个人身份信息;
- 旧车车辆识别代号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 新车车辆识别代号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应在发票开具地提交。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相关证件开票日期及车辆登记时间均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同时满足:
- 旧车与新车所有人须为同一人;
- 转让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 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 审核机制(报废更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结果。补贴资金拨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
第八条 审核机制(置换更新)
各地应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功能,建立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审核效率。本地系统需按统一标准对接全国平台,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及发放数据。
第九条 数据核查支持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联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提供报废车辆回收注销、新车注册转让、发票信息、新能源车型等核查服务,辅助地方高效审核。
第十条 政策衔接与限制
每位个人消费者在政策实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报废更新或一次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须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全国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服务。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与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的,予以通过。材料不完整或模糊不清的,受理地将通知补正,申请人须在截止日前通过原渠道补充。审核流程原则上:
- 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兑付。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审核层级与责任分工,优化流程。商务部门汇总合格申请人信息,核定补贴金额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资金申请需同步报财政部监管局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与使用安排
依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中央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地方配套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2026年补贴资金实行按月均衡使用,各地应结合资金规模合理安排工作节奏。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
政策结束后,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须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开展中央与地方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监管机制
各地应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 资金与流程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审核监管;财政部监管局加强资金使用抽查;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车辆登记、发票管理及数据上报,保障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七条 公平竞争要求
各地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视同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得指定旧车回收企业,不得设置地域性或技术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严查违规行为
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防范骗补、套补行为。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协助审核。对骗取补贴、销售不符合认证标准车辆、价格违法等行为,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咨询与监督机制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实施环境。
第二十条 报废车辆违规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辆或将报废车上路行驶、流入社会的行为,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骗取补贴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稳妥推进政策衔接。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