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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商务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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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现将《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附件: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为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是指由政府统筹推动,通过折扣立减方式组织实施的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实行总量控制,按“时序性”和“均衡性”原则按月使用,保障政策全年有序实施。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时限、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一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柜)、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电脑(含台式、便携式,不含组装机)6类家电,以及单件售价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限补1件。其中,家电每件最高补贴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最高补贴500元。

第五条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补贴标准。2025年已享受同类补贴的消费者,2026年可继续享受。所有补贴产品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具备正规商品条码及SN码;具备蜂窝通信功能的产品还需提供IMEI码。

第六条

补贴资金规模及拨付进度受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影响。省级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依规提前终止或调整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七条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
  2. 网点布局合理,货源充足,严禁窜货;
  3. 具备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等服务能力;
  4. 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对公结算账户及规范的支付与进销存管理系统;
  5. 建立完整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数据,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核查;
  6. 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7. 两年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 具备防范骗补、套补能力,2024—2025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9. 参与家电活动的主体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

此前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鼓励采取“家电企业+电商平台+品牌专卖店”模式参与政策实施,由企业承担商户监管责任。支持线下门店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实体零售活力。

第九条

鼓励线上平台向农村倾斜,支持县城综合商贸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主体参与。鼓励大型商超、品牌专卖店通过“大篷车”下乡、农村市集等方式延伸服务至偏远地区。

第十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经营主体可与合规回收企业合作,确保旧家电合法处理。支持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促销,鼓励金融机构叠加优惠,形成政策“组合拳”。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回收模式。

第十一条

经公开遴选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线上平台可通过嵌入方式参与,线下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机或手机收款程序。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参与方式如下:

  1. 下载云闪付APP,进入活动专区,阅读并同意规则后授权申请;
  2. 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一致);
  3. 选择商品品类并提交资格申请;
  4. 在“我的—优惠券”中查看已获补贴资格;
  5. 线下购买须通过专用POS机或收款程序统一结算,线上付款按平台公告执行;
  6. 订单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付金额,财政补贴不予退还;若财政资金已拨付,经营主体须及时退回国库;
  7. 退货后补贴资格自动恢复;线上未使用的资格可自愿解绑更换渠道,平台不得无故锁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开展申报、审核与拨付工作。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确保时效与准确性。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须通过服务机构指定渠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 商品发票:注明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卖方信息、产品型号、条码及补贴金额。每张发票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得合开或多列。
  2. 商品照片:清晰显示商品条码及SN码。外包装无码的需拆封拍摄,电脑须提供现场拆封及点亮屏幕照片。
  3. 现场拆封与激活照片:数码产品须显示SN码、IMEI1/IMEI2码;无法显示的,需通过产品APP采集信息并与机身、外包装同框呈现。
  4. 收货地址:须符合四级行政区划(省、市、区、街道),自提地址也需完整填写。
  5. 其他必填内容:按商务部平台接口要求上传最新信息。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须备查以下佐证材料:

  1. POS机消费小票或电子签购单(需消费者签字);
  2. 物流单(自提除外);
  3. 商品进项发票;
  4. 绑定POS机账户在补贴期内的银行流水明细。

第十六条 空调类产品核销标准:

  • 整机条码清晰的,发票备注整机条码,照片须显示条码及SN码;
  • 内外机SN码不一致的,以内机SN码为主,发票备注内外机条码,审核以备案信息为准;
  • 中央空调以外机SN码为主,按套机总价执行,其余要求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审核一致性要求:

  1. 发票上的消费者信息须与云闪付账户、补贴资格领取人一致;
  2. 发票含税金额须与服务机构销售明细一致;
  3. 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须与商户号关联信息一致;
  4. 家电类SN码须与照片一致,且同一SN码仅限一次销售(退换除外);数码类须确保激活画面中的SN/IMEI码与申报信息一致,全国范围内唯一销售;
  5. 发票备注的商品条码、能效等级、规格型号须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鼓励建立补贴资金预拨机制:

  1. 各地可依据信用状况建立“预拨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2. 对白名单企业设定差异化预拨比例和频次;
  3. 预拨资金实行闭环管理,后续拨付中抵扣已预拨部分,防止重复发放;
  4. 对异常经营主体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预拨资金;
  5. 鼓励将预拨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信用评级和后续政策参与参考。

第十九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应在交易通过系统校验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

各市(地)商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于2027年1月30日前完成本地补贴清算,并向省商务厅提交:

  1. 联合签署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2. 补贴期间的资金发放明细;
  3. 其他必要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汇总各地情况,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清算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方职责分工如下:

  1. 市(地)政府:作为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严格管理国债资金,落实国库集中支付,杜绝虚列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闲置;
  2. 省级主管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政策,统筹线上线下渠道,健全产品库、SN码库,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 省发改委发挥“两新”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
    • 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监管资金拨付;
    • 省邮政管理局督促寄递企业加强配送管理,防范虚假签收。
  3. 市(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 商务部门负责资金申报审核,公布并动态调整参与主体名单,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宣传推广活动;
    •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本地政策实施;
    • 财政部门保障资金拨付;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与价格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4. 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监测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行为,建立“技术防控+人工核查”体系,确保交易闭环可溯;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
  5.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审定补贴商品资质,出具商品条码、能效等级、规格型号等审核意见。
  6. 省家用电器协会:协助审定产品库与SN码库,指导行业自律,报送调研结果。
  7. 经营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公开承诺最终售价不高于备案价,明示初始价、优惠额、补贴额及成交价;禁止“先涨价后补贴”、捆绑销售;按时上传数据,保护消费者隐私;严禁虚构订单、以次充好、拆分发票等行为;发生退货须原路退款并在平台操作核销,否则视为骗取补贴。各类产品须在签收或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提交。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不得挪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指导省商务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地)商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评价,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设定可量化、可衡量、符合行业特点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双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开展“双评价”(政策效果与资金使用)。健全指标体系,重点评估支持门店数量、销售增长等产出效益。强化结果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及商务部要求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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