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于9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以行政法规形式系统重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制度,进一步统筹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为新时代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次修订是自然保护地领域承上启下的关键立法,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国家林草局指出,自然保护区涵盖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亟需通过制度完善优化功能定位、管理体制与管控措施。
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位于云南曲靖的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日迎来越冬候鸟迁徙高峰期。成群的黑颈鹤、灰鹤在长海体型湿地栖息觅食,构成一幅和谐的生态画卷。黑颈鹤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云贵高原是其主要越冬地,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在此停留。
保护区管护局局长肖良开介绍,区内有两万余名原住居民,鸟类食物来源依赖传统农耕,人鹤共生成为区域特色。原条例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不利于此类伴生型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修订后允许在核心区开展特定活动,并提出差别化管控机制,为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扬子鳄为变温动物,需在低温环境下转入洞穴冬眠。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水温变化启动人工驯养个体转场工作,野生种群则自行越冬。
管理局局长章崇志表示,过去因居民生产生活受限、栖息地修复困难等问题制约发展。此次条例修订回应基层诉求,明确依法推进系统性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科学原则。同时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理念制度化,鼓励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并从中受益,推动从“被动约束”转向“主动守护”。此外,条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法监督,支持运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等科技手段,提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与智能化水平。
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1994年施行以来,原《自然保护区条例》在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其在功能定位、分区管理、权责划分等方面已显滞后。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主任高吉喜指出,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必须实施精准的分区管控。
高吉喜表示,此次修订将原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区结构优化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两大类,调整了对砍伐、放牧、捕捞等行为“一刀切”禁止的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原住居民合法权益。这一改革既简化管理层级,增强公众理解,也体现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原则,契合国际倡导的社区共管理念,有利于探索自然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模式,实现生态为民、科学利用。
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国自1956年设立首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余处,覆盖珍稀物种、特有种质资源、重要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等多元保护对象。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徐基良强调,如此广泛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差别化管控的必要性。
徐基良指出,差别化管控基于生态系统规律与人类活动影响的深入分析,打破“均质化”管理模式,依据生态敏感性、物种分布、遗迹完整性及人为干扰程度等指标进行精准功能分区。其核心在于多目标协同:既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也要兼顾原住民权益、公共服务需求与发展空间。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可实行差别化管控的情形,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地治理由传统“圈地保护”向科学评估、分类施策的精细化模式转变。
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24年1月1日,《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全面规范国家公园的设立、管理与监督;此次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则从行政法规层面系统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设计。
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袁继明表示,本次修订是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法治支撑。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统筹保护与发展关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衔接《国家公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构筑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根基。
新疆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