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商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及《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要求,为切实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推动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落地实施,现将《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0日
2026年黑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以下车辆并购买符合条件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
- 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
- 新能源乘用车: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
所购新车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为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补贴标准如下:
- 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条 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提交身份信息、报废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在新车发票开具地提交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须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开具;新车发票及登记手续须在黑龙江省内办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所有人须为同一人。符合条件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换购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换购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新车须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为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第五条 申请渠道
“云闪付”APP为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指定申请平台。申请人需登录平台提交身份信息、旧车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记录页)、新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
无法通过平台注册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线下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将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以及旧车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须在2026年1月1日后。新旧车所有人须为同一人。拟转让的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新车发票及登记手续须在黑龙江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 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指定平台完整、准确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2027年1月10日24时起,平台停止受理信息补正。
第八条 审核职责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工作,联合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开展信息核查,并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或“云闪付”平台反馈审核结果。补贴资金发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确认。
第九条 数据支撑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联通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提供车辆回收注销、注册登记、发票信息、新能源车型等比对服务,提升审核效率。
第十条 平台保障
“云闪付”APP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流程操作留痕、可查可追溯,确保补贴受理规范、真实、准确,并按统一标准对接全国平台,实时推送数据。
第十一条 政策执行要求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补贴标准。每位消费者仅可享受一次报废更新或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期间,新车须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用于置换的旧车若转回申请人名下,不予通过审核。申请人如在补贴发放前去世,合法继承人可凭公证继承证明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与时限
申报信息真实完整的,予以通过。信息不全或不清的,由受理地商务部门通知补正。申请人须在截止日前完成补正。原则上:
- 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兑付。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机制
各市(地)商务部门汇总审核通过名单,核定金额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抄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顺序以平台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由商务部门将补贴足额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补贴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实行总量控制、按月均衡使用,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各市(地)为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须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及时发放。政策结束后,各地应于2027年1月30日前报送资金发放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清算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进度严重滞后地区,按规定收回资金。严禁挪用、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或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与下达,加强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资金合规使用。省工信厅提供新能源车型目录数据支持。公安、税务部门分别做好车辆登记与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监管机制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公安、工信、生态、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 商务部门:负责最终审核认定,设立咨询热线,处理投诉; <地">发改部门:发挥“两新”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
- 财政部门:组织资金拨付、监管与清算;
- 公安部门:配合信息核查,依法打击骗补等违法行为;
- 税务部门:提供发票真伪查验服务;
-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认证不符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管理
各地不得设置地域性、技术性补贴目录或指定企业名单。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须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依法经营,严禁虚开发票或收取代办费用。各市(地)商务部门应组织销售主体公开价格承诺,对存在“先涨价后补贴”、套取补贴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须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存在虚假材料、虚构交易等骗取补贴行为的,取消资格,追缴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买卖、伪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非法处置报废车辆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处理。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严防骗补、套补问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设定与评价。市(地)商务部门对照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管理
省商务厅应设定可量化、可衡量、符合行业特点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事中监控
政策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二十二条 事后评价与应用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政策效果与资金使用情况“双评价”,重点评估带动相关行业销售收入等产出效益。健全指标体系,强化结果应用,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乘用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指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将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及商务部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