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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视角】一文读懂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关税视角】一文读懂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九捷国际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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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什么是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接受海关监管。每年6月30日前,须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如实报告货物使用情况。

请注意:未按要求报告使用状况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其后续减免税业务申请。

海关监管年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如下:

  • 船舶、飞机:8年;
  • 机动车辆:6年;
  • 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监管年限内及结束后3年内,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对减免税货物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主体变化

主体变更

在监管年限内,若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海关报告变更情况及减免税货物现状。经审核后,办理补税或货物结转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导致申请人终止:

  1. 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主体变更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申请人或依法应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还需补交相应证件。

货物处置

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应在主管海关批准的地点使用。确需变更使用地点的,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如需移出主管海关辖区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办结。

退运

在监管年限内,如需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须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抵押

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抵押仅限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经海关同意后,申请人应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转让

在监管年限内转让减免税货物:

  • 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 转让给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须事先办理补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应补交证件。

移作他用

在监管年限内,未经许可不得将减免税货物用于非原定用途、地区或交由他人使用。以下情形视为“移作他用”:

  1. 交由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单位使用;
  2. 未按原定用途使用;
  3. 未按原定地区使用。

对于第一类情形,原则上应按使用时间补缴税款;无法确定使用时间的,应提供税款担保。

解除监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货物可解除监管:

  1. 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2. 办结相关手续,或已退运出境、出口;
  3. 提前申请解除监管的,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并补缴税款,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需补交证件。

解除监管后1年内,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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