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规范边境货币兑换代理活动,个体兑换点将设6个月过渡期
据越南媒体报道,越南国家银行(SBV)正在起草一项法令,修订并补充关于外汇兑换机构活动条件及经济组织外币收付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对货币和银行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更新。
根据现行规定,边境居民在边境地区和边境经济区设有货币兑换处,其现金资本不少于5000万越南盾,并由当地分行审批设立。此举措旨在满足边境小额跨境交易的需求,服务于边境贸易和人员往来。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体系逐步完善,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支付已能满足大部分合法外汇需求,个体货币兑换商的市场份额逐渐缩小。新草案明确,从事邻国货币兑换代理活动需经国家银行批准,仅限信贷机构及其授权代理人开展此类服务。
从事货币兑换代理活动的主要条件包括:
-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置要求:法人总部须设于陆地边境地区、边境口岸经济区,或设于边境省份且分部位于边境地区。
- 场所要求:货币兑换机构必须设立在总行或分行所在的边境区域。
- 其他类似要求:如具备专业兑换流程、安全措施、公共汇率公告板,并获得授权信贷机构委托。
个体兑换点将有6个月过渡期,此后须停止运营,欲继续者需成立公司主体并重新申请许可。
此举为给个体经营者必要调整时间,确保平稳转型;同时便于金融机构和地方主管部门提前部署配套措施。
该《法令草案》亦补充了对货币兑换代理人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替换原有个体兑换柜台的处罚条款,新增针对经济机构违规的约束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