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传媒
出口丙烯酸树脂未申报被查实处罚
海关在查验一票申报为“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出口货物时,发现外包装贴有危险货物标识,并印有“丙烯酸树脂”字样,但企业未就该成分进行申报。经鉴定,实际货物确为丙烯酸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45项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依法须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实施监管。
海关当即责令企业将该批货物移至空箱提离码头,并转运至具备资质的场所开展后续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界定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其名录由国务院安委会牵头多部门联合制定并动态调整。
危险货物
依据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具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易致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需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共列明3523个条目。
出口双重属性货物的申报要点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出口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商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包装的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 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外文版本须附中文翻译);
- 如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应说明实际添加成分及数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明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向海关申请性能鉴定;使用该包装的企业须申请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储存与作业场地资质要求
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第8号令),从事危险货物堆存、装卸的码头、附属仓库及储罐,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本案中,货物存放港区不具备相应安全资质,海关及时要求转移至合规场所,并通报当地港务主管部门,确保风险闭环管控。
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企业未申报丙烯酸树脂,构成以下多项违规:
- 违反《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虽涉案货值较小,适用“轻微违法免罚”,但不豁免其他法定责任;
- 未就法定检验商品申报,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构成《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规;
- 无法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海关据此对未申报法定检验商品、使用未经鉴定包装容器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进出口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海关提醒相关企业:
- 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及配套技术标准开展事前自查;
- 切实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确保危险特性、包装、单证等全要素合规;
- 提前核实储存、中转、装卸等各环节作业场所资质有效性;
- 强化全流程合规管理,防范安全与执法风险。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要求请咨询主管海关。
来源/转载于:《中国海关》杂志(2025年第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