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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有新规

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有新规 cec物流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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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传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海关总署对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于2026年1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原规定自201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监管、防控传染病传入传出和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完成及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国际化发展,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工作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方面面临更高要求,亟需通过制度更新予以适应和强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衔接上位法,完善制度基础

一是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将“特殊物品”统一调整为“特殊货物、物品”,适用范围明确排除已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监管体系的货物(第二条);申报主体明确为“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或其代理人”(第十六条);新增“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条款(第二十一条)。二是落实《生物安全法》,增设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准入制度(第五条);对进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新增须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强化全链条风险管理

一是在审批申请材料中新增“生产工艺”“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情况”,推动风险评估前移(第十条);二是将“截留”表述统一调整为“暂不予放行”,并删除邮寄渠道适用该措施的规定,以降低生物安全风险(第十八条);三是在退运或销毁情形中,增加“生产单位”作为关键判定要素,突出源头风险管控(第十九条)。

(三)固化成熟监管实践

一是取消原有限制性报关地点要求,允许出口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并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二是优化异常处置机制,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调整为“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压实企业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三是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已不再按特殊货物、物品管理,相应删除实验室检测相关条款。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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