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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商务局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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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精神,为推进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地实施,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报废更新与置换更新两类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及监管要求。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以下条件的旧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且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能源乘用车;
  • 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补贴标准如下:

  • 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报废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报废新能源车购买燃油车不予补贴。

申请方式与材料

申请人须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申请,上传以下材料:

  • 个人身份信息及Ⅰ类借记卡账户信息;
  • 报废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或扫描件;
  • 新车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照片或扫描件。

所有材料开具日期均须为2026年1月1日之后,且申请人、旧车所有人、新车所有人须为同一人。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期间无转让记录。

实施方式

补贴采取“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原则,以首次提交时间为准。省商务厅将按季度公布可申报名额或金额。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补贴对象与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本人名下的云南号牌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且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换购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换购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 转让新能源车购买燃油车不予补贴。

申请方式与材料

申请人需登录“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具体平台及上线时间另行公布)提交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 身份信息及Ⅰ类借记卡账户信息;
  • 旧车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含2025年1月8日前登记信息及最近一次转让记录);
  • 新车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照片或扫描件。

发票开票日期、旧车转让登记日期、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须在2026年1月1日后。申请人须为旧车转让人和新车所有人,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其名下,期间无转让行为。

实施方式

采用“先领取名额、再申报补贴”模式。补贴名额以资格券形式分期投放,先到先得,每期限额动态调整。资格券有效期为20日,消费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购车、上牌并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审核机制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州(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结果;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由省级服务平台初审,州(市)商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复审。

省商务厅推动服务平台与全国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审核效率。

审核时限与发放流程

资料完整准确的申请,原则上:

  • 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兑付。

申请人应确保上传资料清晰、真实、完整,因信息错误导致审核失败的自行承担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取消资格并依法追责。

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至省商务厅后,由指定服务机构将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若因账户问题发放失败,将联系重新发放:

  • 2026年10月31日前审核通过的申请,截至2026年12月31日仍无法发放的,不再补发;
  • 2026年11月1日后审核通过的申请,截至2027年1月31日仍无法发放的,不再补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来源于超长期特别国债及省级配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月均衡使用。政策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开展资金清算,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发放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发改、财政、公安、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

  • 严禁指定旧车回收企业或新车销售单位;
  • 严禁汽车销售企业虚开发票、协助骗补;
  • 加强产品质量与价格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 对买卖、伪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非法处置报废车辆的,依《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处理;
  • 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责。

省商务厅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政策信息,设立咨询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指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GA802-2019标准。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鼓励各州(市)及经营主体配套开展促销活动,提升政策实效。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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