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析:沟通方式与履约规范
以1999版EPC合同条件为例,解读通信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实务要点
FIDIC合同(菲迪克)作为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范本,其语言精准、结构严密,具备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合同原文节选(1.3 Communication)
1.3 条款指出,凡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请求等通信行为应:
- 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面交(签收)、邮寄、快递或合同专用条件中列明的电子传输系统发送;
- 发送至合同中规定的接收方地址。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 若接收方另行通知新地址,则通信应送达新址;
- 若发送请求时未指定地址,可寄回原请求发出地址。
同时强调:批准、证书、同意和决定不得无理扣压或延迟。
二、导读要点解析
- Communication的定义与范围:条文列举了六类典型通信内容(approvals, certificates, consents, determinations, notices, requests),属于列举式定义,仍未完全排除其他类型之适用。
- “Provide for” 与 “state” 的法律语境差异:二者在表达“规定”时语义接近,但在合同精密竞赛中仍存在措辞风格差异。
- 术语重叠的目的在于严谨性:语言密集使用近义词渲染法律文本的精确和逻辑。
- 书面送达与电子传输的要求区分明确:电子方式须先经合同约定,默认不限制传统书面方式。
- “Thereafter”具有法言法语特征,用于体现时间逻辑,在用词上继承古体传统,形成专业语感。
- “Shall”作为义务项助动词广泛使用:强化履行责任及程序刚性契约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