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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乌日汀知域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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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及副产品进口

依据双边协议,自即日起开放俄产猪肉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签署的《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4年1月2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准入产品范围

  • 猪肉:冰鲜或冷冻带骨/剔骨猪骨骼肌
  • 可食用猪副产品:冷冻猪蹄(全蹄)/猪脚圈、猪尾、未炼制猪脂肪(不含内脏脂肪)、猪软骨、猪骨、猪皮
  • 其他可食用猪杂碎:来自口蹄疫无疫区的冷冻猪头(包括猪脑、下颚、舌、耳、鼻、唇)、食管、气管、喉骨

二、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企业需位于俄方认可的口蹄疫、非洲猪瘟无疫区,并通过中方注册认证。只有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供货。

三、动物健康与加工标准

  • 过去12个月内,俄罗斯境内无古典猪瘟疫情,从未发生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 活猪必须源自认可的无疫区,具有可追溯标识,运输至屠宰场前须经临床检查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阴性。
  • 生产过程不得使用中俄法律禁用的兽药和添加剂;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微生物检测,确保符合双方安全标准。
  • 猪肉在专用区域独立包装、贮存,防止交叉污染,运输全程需封识管理,不可拆包。

四、证书与标签要求

每批输华猪肉需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中英文任一语言填写。外包装须标明产地国、规格、生产批号等信息,并加施俄罗斯官方检验检疫标识。产品温度控制严格,冷冻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品低于4℃。

有关详细规定请参阅《议定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消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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