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及副产品进口
依据双边协议,自即日起开放俄产猪肉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签署的《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4年1月2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准入产品范围
- 猪肉:冰鲜或冷冻带骨/剔骨猪骨骼肌
- 可食用猪副产品:冷冻猪蹄(全蹄)/猪脚圈、猪尾、未炼制猪脂肪(不含内脏脂肪)、猪软骨、猪骨、猪皮
- 其他可食用猪杂碎:来自口蹄疫无疫区的冷冻猪头(包括猪脑、下颚、舌、耳、鼻、唇)、食管、气管、喉骨
二、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企业需位于俄方认可的口蹄疫、非洲猪瘟无疫区,并通过中方注册认证。只有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供货。
三、动物健康与加工标准
- 过去12个月内,俄罗斯境内无古典猪瘟疫情,从未发生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 活猪必须源自认可的无疫区,具有可追溯标识,运输至屠宰场前须经临床检查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阴性。
- 生产过程不得使用中俄法律禁用的兽药和添加剂;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微生物检测,确保符合双方安全标准。
- 猪肉在专用区域独立包装、贮存,防止交叉污染,运输全程需封识管理,不可拆包。
四、证书与标签要求
每批输华猪肉需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中英文任一语言填写。外包装须标明产地国、规格、生产批号等信息,并加施俄罗斯官方检验检疫标识。产品温度控制严格,冷冻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品低于4℃。
有关详细规定请参阅《议定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消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