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13至14条修正案概述
废除奴隶制与保障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修正案(Amendment 13):
- 该修正案于1865年1月31日由国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6日批准。
- 明确了在美国境内及其管辖地区,奴隶制和强迫劳役被全面禁止,除非是经过合法定罪的犯罪分子作为惩罚手段,则不在此限。
- 国会被赋予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的权力。
第十四条修正案(Amendment 14):
- 该修正案于1866年6月13日由国会通过,1868年7月9日获得批准。
- 规定凡出生或归化于美国、且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及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限制联邦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 强调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且所有人在州法律下享有平等保护。
- 对拒绝或限制符合条件的男性居民选举权的州,将依据比例削减其众议员名额。
- 曾宣誓支持美国宪法的官员如参与反叛,不得担任国家或州政府职位,但经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票可解除此限制。
- 合众国公共债务效力不容置疑,但不承担与支付援助反叛行为相关的债务或有关丧失奴隶的索赔要求。
- 国会可通过适当立法确保本修正案的执行。
关键术语解析:
- 生命、自由或财产(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常用于表达实体正义原则。
-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指代程序正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