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新规解读
劳动关系认定与二倍工资赔偿标准明确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发布《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签订、调岗合法性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判断依据。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实际用工行为的,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劳动关系成立:
- 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 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所提供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情况、“工作证”等身份凭证、考勤记录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欠薪,则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一年内提出。
二倍工资赔偿情形与排除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下列情形不支持二倍工资赔偿请求:
- 高级管理人员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合同,除非能证明其曾主动要求签订并遭拒绝;
-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患病、工伤、孕期等原因延续合同的情形;
- 员工非本人意愿调岗至新单位,原合同尚未解除。
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应发工资,不包括:
- 加班费;
- 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奖金类收入;
- 一次性津贴或补贴。
调岗合法性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需符合如下条件,方可被认定为合法用工自主权行使:
-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 岗位变更前后薪酬基本相当;
- 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 未造成其他不利劳动条件变化,或虽有变化但已给予合理补偿;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相关情形处理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
- 因员工不配合参保、转移导致社保无法缴纳;
- 员工以缴费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合同;
- 若员工曾书面承诺放弃社保,之后又以单位未缴纳为由索要补偿,应予支持。
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加班工资计算顺序如下:
- 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约定执行;
- 若无约定,依据规章制度确定;
- 以上均无规定时,按前12个月正常工资平均值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在正常工资之外按日薪300%支付加班费。
对全天在岗且不能休息的岗位,如保安、门卫等,其在岗时间可认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原文请参考:湖北省人社厅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