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通过电子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进、出、转、存及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并凭保税核注清单进行核注。
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电子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和设备账册等。
二、企业使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账册时,应根据实际业务状态选择相应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特定用途账册的适用范围。若企业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可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类型的账册。
同一类型业务原则上采用一本账册管理,如需设立多本,应经主管海关同意。
三、企业申请设立账册应满足以下条件:
- 已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综合保税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 在区内具备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账册设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关信息。
四、账册注销须办结所有保税业务并确保账册无库存。对于实施核销管理的账册,企业完成核销手续后由海关注销。
五、企业在区内从事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设立加工账册,并遵守以下规定:
- 企业申报料件或成品如有禁止进出口、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禁止境内加工生产等情况,海关不予受理账册设立或变更。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 选用单耗核算的,企业应如实申报数据,海关实行备案式管理。
- 选用耗料清单方式的,需符合监管要求并申报清单数据,实行记账式管理。
- 采用工单方式的,依托信息化系统记录生产与库存信息,申报工单数据,实行备案式管理。
- 核销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应在核销周期结束60日内报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六、物流企业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业务,应设立物流账册,如实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等信息。
七、纳入设备账册监管的包括《办法》中列出的货物和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转入的自用设备,其流转可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进行,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八、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调整电子底账数据,可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海关审核后予以调整。
九、其他类型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可参照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