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签署,46国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印度和韩国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推动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公约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只要该协议具有国际性。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视为具有国际性:
- 至少两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
- 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同于义务履行地或与争议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以下类型的和解协议不适用于本公约:
- 为解决消费者因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订立的协议;
- 涉及家庭法、继承法或就业法的协议。
此外,经法院批准或在法院程序中达成且可作为判决执行的协议,以及已记录并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协议也不适用于本公约。
关键定义
根据本公约:
- 若一方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应以与争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
- 无营业地的当事人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形式的记录,电子通信如可调取使用,亦符合书面要求;
- “调解”指由第三人协助双方当事人友好解决争议的过程,调解员不得强制施加解决方案。
一般原则与执行机制
公约缔约方应依照其国内程序规则和本公约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若一方声称某事项已通过和解协议解决,其他当事人有权依公约援引该协议以证明问题已解决。
欲依据本公约援引和解协议的当事人,需向缔约国主管机关提交:
- 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 证明协议源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签名、出具的文件或调解机构证明等。
在电子通信方面,只要能够识别当事人或调解员身份,并反映其意图,即被视为有效签署。
公约条款摘要:救济申请、拒绝理由及保留声明
救济申请的审查与条件
主管机关在审议基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第4条提出的救济请求时,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标准:
- 和解协议具有真实性,并具备法律效力;
- 所采用的方法适当可靠,或已被证明满足功能要求。
若协议非使用寻求救济所在国官方语言,则该国可要求提供译本。同时,主管机关有权索取任何必要文件,以核实合规性,并应从速处理相关申请。
拒绝准予救济的情形
主管机关可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协议,前提是其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 当事人存在无行为能力问题;
- 协议无效、失效、无法履行、不具备约束力或非终局,或已被修改;
- 协议中的义务已履行或条款不清;
- 执行将违反协议条款;
- 调解员严重违反相关规范,或未披露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信息,且该行为对当事人决定签署协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在下述情况下,亦可拒绝救济:
- 执行和解协议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 根据该国法律,争议事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并行程序与适用范围
如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救济决定的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主管机关可暂停裁决,或应请求下令相对方提供担保。
本公约不限制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或条约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
保留声明机制
公约允许作出以下保留:
- 不适用于其作为一方的和解协议,或涉及政府机构的协议;
- 仅在当事人同意适用公约的情况下适用。
除上述明确授权外,不允许作其他保留。保留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作出,经确认后生效。保存人负责接收保留、确认及撤回文书。保留可随时撤回,自交存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公约适用时间范围
本公约及其保留或撤回仅适用于在公约或相关保留对其生效之后签订的和解协议。
公约签署、批准及生效条款解析
指定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被指定为本公约的保存人。
签署与加入机制
本公约于2019年8月1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随后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供各国签署。签署后需经过批准、接受或核准程序。未签署国也可选择加入本公约。
文书提交要求
签署国应将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提交至保存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规定
符合条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签署并参与公约,其权利和义务等同于公约当事方,但不得在其成员国已作为公约当事方时重复计算。组织须声明所管辖事项,并在变化时及时通知保存人。
涉及多法域国家的特别规定
拥有多个领土单位的公约当事方可声明公约适用范围,并可根据需要修改该声明。若未作声明,则公约适用于全部领土单位。相关法律、营业地和主管机关的解释也相应适用于具体领土单位。
生效时间安排
当第三份批准文书交存后六个月,公约正式生效;对于后续加入国,则在其文书交存后六个月对其生效。对于特定领土单位,自声明通知保存人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公约修正程序
任何公约当事方可提出修正案并提交至联合国秘书长。若至少三分之一当事方支持召开会议,秘书长须在联合国主持下召集会议审议表决。
公约修正与退约条款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约当事方会议应对每项修正案尽一切努力达成协商一致[2]。若无法实现协商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修正案需获得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的公约当事方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
通过的修正案将由保存人提交所有公约当事方,请其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3]。该修正案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交存后六个月正式生效[4]。一旦生效,已经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公约当事方即应受到该修正案的约束。
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交存之后才完成批准、接受或核准的公约当事方,修正案将在其交存相关文件六个月后对其生效[5]。
关于退约程序,公约当事方可通过书面通知保存人,宣布退出本公约[6]。如涉及非统一法律制度的领土单位,退约可仅限于适用公约的部分地区。
除非通知中另有更长期限规定,退约将在保存人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生效[7]。在此情况下,公约仍将适用于退约生效前已订立的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