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关系、价格影响与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法律后果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后,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内容,引发进出口企业广泛关注。企业在申报时需如实填写上述项目,不仅提升了申报技术要求,也增加了潜在的海关法律风险。
本文结合法规与实际案例,从企业申报角度分析三项确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助力企业识别并防范相关合规风险。
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应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 同一家族成员;
- 互为商业高级职员或董事;
- 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 双方均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 共同控制第三方;
- 一方持有对方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 一方为另一方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 双方为同一合伙成员。
此外,若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商或受让人,且符合上述条件,也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该确认仅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无需填报。
特殊关系确认是判断成交价格是否公允的前提。若填报“是”,海关将重点关注其对价格的影响;若能证明成交价格与无特殊关系下的市场价格相近,则可视为未受影响。
填报“否”但被查实存在特殊关系的,虽构成申报不实,但由于不涉及海关统计与监管秩序的核心范畴,单独此项错误难以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然而,若同时存在低报完税价格行为,则构成《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指“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特殊关系申报不符致补税罚款
2016年5月,A海关稽查发现B公司在进口集成电路时,申报“无特殊关系”,但实际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且进口价格低于无特殊关系第三方交易价5.1万余元,漏缴税款约2.4万元。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后,企业提交5万元担保金。最终海关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补缴税款。
价格影响确认
企业应在报关单中说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如影响,应填“是”;如存在特殊关系但能证明成交价格与下列价格相近,应填“否”: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 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 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此确认同样仅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出口、加工贸易及无特殊关系的情形无需重点申报。
填报“是”将触发海关价格调整或磋商程序,企业通常选择填报“否”。但若实际存在价格影响而申报“否”,则构成申报不实,可能被认定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法受到处罚。
综合来看:
- 两项均填“否”,但实际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价格——构成违规,应予处罚;
- 存在特殊关系但不影响价格,申报为“否”——虽申报不实,但缺乏处罚依据;
- 特殊关系填“是”,价格影响填“否”,但实际影响价格——构成价格申报不实,依法处罚。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确认是否向卖方或相关方支付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等许可费用。若已支付或需支付,应填“是”;否则填“否”。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是否构成销售条件、如何合理分摊等问题专业性强,多数企业倾向于填报“否”。
若企业填报“是”但未将其计入完税价格,海关将启动价格调整或磋商程序。因此,企业通常在明确需计入且金额难以量化时才选择确认支付。
若企业填报“否”,但海关查明实际存在支付行为且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则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予以罚款并追缴税款。
案例: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被追税
A公司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间进口垫片、转向管连支器等货物,期间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累计计提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7332万元。海关核查发现,其中148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涉及税款约394万元。因企业在报关时既未计入费用,也未勾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案件线索已被移交缉私部门立案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