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与航运领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货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诸多复杂的法律纠纷。
最近苏律师团队处理了多起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惨遭船东索赔的事情。相信有不少人遭遇过类似情况,今天就通过具体案例来和大家聊一聊:目的港无人提货,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张静向伟航公司发送托运单,托运单上记载的托运是中亿公司,伟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地中海公司订舱。最终出具的提单上托运人是米林贸易公司。目的港无人提货,在诉讼前,地中海向伟航公司请求索赔,伟航公司已完成支付。
法院认为:
张静以中亿公司名义向伟航公司发送了托运单,托运单上的托运人及托运人盖章均为中亿公司,且使用中亿公司的电子邮箱与伟航公司联系涉案货物运输事宜,并支付涉案货物的运费和改单费。伟航公司根据托运单的记载、张静所使用的邮箱地址及往来电子邮件内容,有理由相信张静作为中亿公司职员的代理权及发送的托运单的真实性。
地中海公司作为提供涉案集装箱的承运人,因集装箱被超期占有,遭受损失,享有索赔权利。地中海公司可向订舱的伟航公司主张索赔,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留置和拍卖涉案货物实现债权。
裁判结果:
伟航公司向中亿公司请求赔偿,判决中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有两个渠道进行索赔:
1. 向“托运人”索赔:
(1)对于地中海公司来说,伟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订舱,此时伟航公司的行为视为是货运代理的行为。因此,在地中海公司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滞箱费用可以向订舱的伟航公司进行索赔。
(2)对于伟航公司来说,中亿公司委托伟航公司,中亿公司作为委托人,而伟航公司作为中亿公司的代理人。提单上记载的米林贸易公司真假无法辨别,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米林贸易公司是委托人。此时目的港无人提货,根据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伟航公司可以向中亿公司进行索赔。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51条:【托运人的识别】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的人不一致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记载对于承托双方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准确认定托运人;有证据证明订舱人系接受他人委托并以他人名义或者为他人订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认定该“他人”为托运人。
2. 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留置和拍卖涉案货物实现债权。在这里需要注意:承运人主张的费用必须必要且合理。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2条:【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其他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目的无人提货,并非所有的损失都应由货代来买单。订舱托运人(货代)向承运人支付目的港费用后,可向其委托人主张上述费用,但该等费用的支付应必要且合理。承运人既可以向托运人进行索赔,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留置和拍卖涉案货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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