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个人对于境外投资、资产的布局、留学购房等需求正与日俱增,资金向境外转移成为许多人关心的热点。
可就在这资金跨境转移的途中,有些人受到那些打着“快速又方便”幌子的违规方式的诱惑,走上了歧途,却全然不知,法律的严厉惩处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正在前方等着他们。
今天,小港(微信号:jinxinyunying)将和大家一起拨开个人资金出境的层层迷雾,深入分析违规的方式,用一个个令人痛心的案例来敲响警钟,期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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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出境有哪些合法路径
二、资金出境的非法路径及避坑攻略
个人资金想要出境可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得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按照现行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经验来看,当前有六种合法的个人资金出境途径,即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以及内保外贷:
【个人购汇】
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采取年度总额管理的办法,每个人每年度能够兑换等同于5万美元的外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当中,个人购汇主要是用于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包含因私旅游、到境外留学、公务或商务出国、探亲、到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情况。
要是在便利化额度之内,个人就可以直接购汇;要是超出了这个额度,只要能拿出真实有效的凭证,例如留学时的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材料,在银行也能够顺利购汇。
不过呢,在资本项目方面,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像QDII这种,严禁利用经常项目去做资本项下的交易,海外购房和投资之类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个人购汇这种方式虽然合法又安全,可是额度是有限的,很难满足大额度用汇的需求。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这包括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移民财产转移指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外国,或者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也就是“移民”),把自己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再通过指定的银行购汇然后汇出境外。
继承财产转移则是说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居民,把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然后汇出境外。这两种转移方式都要求申请人向中国当地的外管局提交相关的资料来进行申请。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合法安全,手续也变得越来越简便了,比如取消了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审批通过之后可以一次性汇出;但是缺点就是程序很繁杂,准备申请材料很费时间,涉及到多个部门,没办法快速让资金出境。
此外,如果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者申请金额超过了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

【境内卡境外提现】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提现额度范围内,个人能够在境外直接提现从而实现资金出境。境内卡境外提现有年提现额度和日提现额度的限制。要是超出了年提现额度,那么本年和次年就不能再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了。
同时,银行会自动采集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以及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信息,这主要是为了帮助外管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统计工作,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管,并不是要调整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个人拿着银行卡还是能够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地使用的。
境内卡境外提现这种方式很方便快捷,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或者登记,可是额度受到限制,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而且提现行为是受到一定监管的。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SPV)】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4] 37号,简称为“37号文”),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不被受理和批准的,但是可以利用自己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为“SPV”)来开展投融资活动。在37号文的规定下,境内居民个人能够通过SPV开展投资。

【QDII投资路径及衍生路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简称为“QDII”),指的是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简称为“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QDII路径下,可以向不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境外产品。
其投资模式主要是先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用募集到的资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且投资到境外证券市场。自从2007年QDII路径出现之后,在政府的鼓励下,一些省市对海外资本项下的投资进行了探索,为境内个人和机构提供了QDLP、QDIE、QDII2等投资方式。
其中,QDLP和QDIE与QDII投资模式类似,也就是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内机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企业,在获得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属于跨境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一般会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境内分行、境外分行这四个法律主体。
其行为模式通常是这样的: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担保人把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之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之后向借款人放款,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是有关联关系的。
担保人主要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参照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内保外贷路径下,自然人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

签订担保合同之后15个工作日内要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的资金只能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禁止虚构贸易背景或者投机交易;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把资金调回;
担保人有尽职调查与监督的义务。虽然存在着上述这些合法的途径,但是因为部分人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去寻求其他的资金出境方法,却不知道有些方法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风险非常高。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资金违法出境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被处以刑罚等法律后果。所以,了解并且遵循合法途径,这才是个人资金出境的关键所在。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8月至10月发布的外汇违规通报案例来看,对于打算让资金出境的个人来说,主要的外汇违规行为有分拆购汇、资金对倒、利用“地下钱庄”非法进行外汇买卖以及刷卡套现买卖外汇等。
要是这些个人外汇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会遭受刑事处罚。 下面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违规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资金违法出境的常见途径及其法律后果加以分析:
【蚂蚁搬家式资金出境与相应后果】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结汇或购汇的上限是5万美元。正因为如此,不少有资金出境需求的机构或者个人,就采用类似蚂蚁搬家的方法,通过分拆来让资金跨境流动,从而使资金出境。
例如: 在2016年1月到2017年7月期间,广东的孙某把自己的资金分拆购汇,他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然后汇往境外账户,总共转移资金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孙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人,在关注期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要提供更多证明材料(像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易额相关证明等),银行才有可能办理。 所以,要是违反规定用分拆的方式让资金非法出境,不但会被列入“关注名单”,还可能被罚款甚至坐牢。

【借助地下钱庄买卖外汇使资金出境】
借助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是现在非常常见的资金出境手段,其中对敲模式最为常见。这种模式是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不同账户,然后非法兑换外币与人民币。当客户找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照要求把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就会通知其境外同伙,把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
例如: 安徽的张某多次通过地下钱庄买卖港币,总共涉及金额达376.24万元人民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张某通过地下钱庄买卖港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所以,通过地下钱庄让资金出境,如果情节较轻会受到警告,情节严重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利用内保外贷使资金出境】
前面提到,内保外贷是一种合法的资金出境方法,不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显示,它也是常见的非法资金出境方式之一。和前两种违法方式不一样,前两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而内保外贷本身是合法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机构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目的是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这种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查。
例如: 2013年10月到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没有按照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以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且处以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内保外贷虽然是法律允许的跨境担保方式,但是如果因为银行审核不严格,机构投机取巧骗取外汇等原因,通过内保外贷手段让资金非法出境,一旦查实,同样会面临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虚构贸易背景让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通常是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交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虚假或者无效的提单逃避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管,把境内资金以支付货款的方式转移出境。
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例如:宁波某贸易公司在2017年2月到2018年3月期间,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3万美元。
最终,这个公司被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相关责任人以逃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分析能够看出,资金违法出境行为肯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轻的会受到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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