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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操作流程详解(附流程图、信用证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介绍)

信用证操作流程详解(附流程图、信用证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介绍) 智汇大叔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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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按照进口商(即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具的,授权出口商签发,银行或进口商被指定为付款人的汇票。必须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汇票和单据交付时接受和付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主要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双方可能互相不信任。买方怕卖方收到预付款后不按合同交货,卖方也怕交货后买方不付货款。因此,两家银行必须充当买卖双方的担保人,代付票据,以银行信用代替贸易信用。银行在此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提供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单证,它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用的支付手段。这种付款方式的一般规则是,买方先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通知转告卖方,卖方根据合同信用证条款发货,买方确认然后银行将钱转发给卖方。


二、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从船运公司取回正本提单,并制作其他单据。

(7)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8)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9)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10)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12)买方凭单据向船运公司提取货物。


部分步骤详细如下

1、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信用证

买方或进口商需要向开证行提交申请信用证的相关资料,例如贸易合同、任务清单、发票等。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买卖双方信息、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单价,以及贸易条件等。开证行需审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出信用证。

2、开证行发行信用证

开证行在审批申请人资格后,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和贸易条件,发行信用证。信用证是一份书面保证,由开证行向收款人或卖方承诺支付款项或接受付款请求。信用证中包含的信息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和地址、货物描述和数量、付款条件等重要细节。

3、通知收款行

开证行需通知收款行,即出口商的开证行。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复印件和相关文件发送给出口商的开证行。出口商可以接受信用证并开始安排货物运输。

4、出口商开始安排货物运输

出口商在确认信用证后,开始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和其他相关事宜。货物的装运必须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

5、提交单据

出口商将货物发运后,必须准备并提交与信用证相关的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这些单据需详细说明货物的数量、品质、单价等信息。单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开证行是否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承付款项。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需仔细核对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的一致性。

6、开证行审核单据

开证行会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核实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如果单据存在问题,开证行将要求出口商进行修改或更正。只有当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件时,开证行才会承付款项。

7、承付款项

经过审查确认后,开证行将会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承付款项。出口商可在确认款项后,将货物发运并继续进行下一步业务。该步骤说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付款保障方式非常重要和可靠。

8、结束交易

在承付款项后,该笔国际贸易交易正式结束。出口商得到货款,进口商收到货物,双方都满意地完成了这笔交易。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形成过程

自19世纪80年代第一张信用证在英国出现以后,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双方相互不信任的矛盾,解决资金周转不安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一种最为广泛的支付方式。

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银行、保险、运输等制度和习惯的不同,导致了各个国家信用证当事人理解和操作上的差异,贸易争端时有发生,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推广和运用。

为了使信用证业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规范,国际商会于1929年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于1931年组织专门小组对其进行了修改。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该惯例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国际商会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

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 2006 年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目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接受,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惯例之一。


二、UCP600 与UCP500的主要区别

UCP600 共有三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600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和信用证的独立性等;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是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问题;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交单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属于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决定。UCP600与UCP500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增加了定义条款

UCP600把分散在UCP500中的所有定义集中起来,形成了专门的定义条款。此条款包括通知人、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保兑行、信用证、兑付、开证行、议付行、指定银行、交单和交单人等十四个定义。

其中兑付(Honor)的概念为新增加的概念,议付(Negotiation)的概念是修改后的概念。


2.增加了单复数同义的描述

UCP600 第三条规定,在适用的条件下,词汇的单复数同义。这一条款是UCP600的新增条款。

以前我们在阅读UCP500条款时,常会遇到诸如Letter(s) of Credit,Docu-mentary Credit(s),to accept draft(s) , a waiver of discrepancy(ies)等类似的描述,这对单复数的描述虽然严谨,但不够简洁。

UCP600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在单据的制作中,不必拘泥于单词的单复数形式,单复数同义。


3.增加和明确了一些介词的含义

UCP600规定,用于确定装运时期时,to,until,from 和 between包括所述日期,before 和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from和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这与UCP500对介词用法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4.树立了新的审单标准

UCP500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是否相符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依据。

对于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

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或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UCP500还规定,银行自收到单据次日起,有7个银行工作日用于审核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

UCP600有关单据的审查标准与UCP500不尽相同。

可以归纳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即单据除了和信用证条款、UCP600 规定、ISBP细则一致以外,单据还应该体现其应有的功能,例如产地证必须有产地国、装箱单必须有装箱细节等。

单据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完全一致,但不得与信用证内容冲突。

审单时间由原来的7个银行工作日缩短为5个银行工作日。


5.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的规定

UCP600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所述及的各自的地址来自同一国家。

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传真机、电子邮箱等)如作为申请人或受益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不予置理。

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被通知方详细地址的组成部分时,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予以显示。


6.关于不符点的处理

UCP600对有关不符点的处理与UCP500不尽相同。

根据UCP600的规定,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有以下处理方法:

(1)银行持有单据等待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2)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项放弃;(3)银行将单据退回;

(4)银行按照先前从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


而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对单据不符点的处理只有两种方法:

(1)银行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2)银行将单据退回。


7.关于运输单据的出具人

UCP600指出,货运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这一规定顺应了现代运输日益发展的要求,货代、船代、无船运输人都可以出具运输单据。

在UCP500项下时,国际贸易界对运输单据的出具人资格长期争论不休。


8.关于保险和保险单据的出具

根据UCP500的规定,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的。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由于暂保单内容比较简单,又不是保险契约的证明,所以一般不为进口商所接受。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UCP600进一步规定,无论何人签发的暂保单都不能接受。

关于投保金额,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议付金额或发票金额的110%,两者取其较大者。

这意味着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银行将接受的投保比例为CIF或CIP价格的110%。

UCP600则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这意味着在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实际投保金额可以高出货物CIF或CIP价格的110%。


9.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与UCP500相比,UCP600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最大变化在于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这样就避免了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UCP600还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不符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


10.对于转运的规定

UCP600 规定,各种运输单据,如多式联运单据,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所涵盖,仍可接受。

这一规定顺应了现代物流运输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了在使用UCP500时,受益人与议付行、开证行因为信用证禁止转运条款发生的无谓争论。

UCP600将多式联运单据摆在运输单据的首位,表明此种运输单据的使用越来越多。


11.关于索偿与偿付的规定

根据UCP600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索偿行向偿付行获取偿付,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偿付必须按照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则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授权,授权应符合信用证关于兑付方式的规定,且不应设立截止日;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交单证相符的证明。

而在UCP500 第十九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要按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索偿与偿付。


12.关于单据传递途中遗失的规定

单据在途中遗失常常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UCP600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寄送给了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都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遗失。

这是UCP500没有提及的规定,现在的规定无疑保护了受益人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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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运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商业信用证。在商业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凭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商业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用于清偿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将阐述备用信用证。备用是指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可以“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是用来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某项规定的义务,它的实质是一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也被称为担保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与特征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简称备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国际商会第515号出版物《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对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如下: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者类似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和描述:

(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开证申请人或支付款项给开证申请人;

(2)对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债务进行支付;

(3)对开证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支付。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以前将备用信用证归类于光票信用证,所谓“跟单”是指除汇票、本票、支票之外的所有单据,而不仅仅是装运单据。违约证明也是一种单据,因此备用信用证也属于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一)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独立性(Independent )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

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

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也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并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及业务流程


一、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是指申请开立或代理他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一方当事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自身名义为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和代他人以自身名义开立信用证的人。

有时实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人并不是备用信用证表面所注明的开证申请人。当这两个申请人不同时,ISP98所定义的申请人不仅包括备用信用证表面所列出的申请人,还包括实际申请人。

(二)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承担向受益人兑付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义务。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有权支款的指明当事人,包括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受让受益人”。

交单人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提交单据的人。

具体来讲,交单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为自己向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受益人;二是代表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机构。

(四)通知行

通知行是指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应已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检查并确认了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应正确反映其所收到的内容。

当通知行被指定去通知开证行的备用证时,仅被允许通知备用证而不允许改变备用证的内容。

如果通知行错误地通知了备用证,开证行将不受被错误通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由通知行承担责任。如果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必须毫不延误地告诉发出指示的一方。

(五)保兑行

保兑行是指经开证行指定在开证行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对备用信用证的承付保证的银行。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的责任相分离,保兑行负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备用证获得双重担保。

根据ISP98的规定,存在保兑行时,当未明确规定单据应提交开证行还是保兑行时,交单人可以任意选择。

(六)转开行

转开行是指接受反担保行①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转开信用证通常是根据受益人国家政府或法律的规定及受益人的要求进行,其目的是使海外担保变成国内担保,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不仅索赔迅速,而且可以利用本国的法律进行仲裁。转开行转开备用证后,如发生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约的情况,受益人凭备用信用证只能向转开行索偿,而不能向反担保行(指示行)索偿。

由于转开行发生赔付后可以凭反担保行开具的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向反担保行索偿,转开行不承担实际风险,真正的担保人仍是反担保

行。转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二、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

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2)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随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

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况下,受益人可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有关单据、申请人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等,向开证人索赔。

(3)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开证行的义务。

(4)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三、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备用信用证虽然种类很多,但其内容基本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备用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4)备用信用证通知行(转开行,如有)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备用信用证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6)备用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标书的号码、日期和开立事由等;

(7)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金额(包括大小写,且大小写必须一致):

(8)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如投标备用信用证或预付款备用信用证;

(9)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包括其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10)开证行的责任及申请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文件,以及受益人根据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向开证行提出索赔应随附的文件;

(12)备用信用证的仲裁条款和适用法律,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发生纠纷时,应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及适用法律等。


来源:网络 进出口财税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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