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信用证是国外买方银行的合同承诺,一旦卖方装运货物并向卖方银行出示所需文件作为证明,即为付款。
相比前面的几种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开立会相对复杂,且费用高,但却是最安全的支付工具之一。建议在出口风险较高/与新买方交易/要求延长付款条件/买方信贷不可接受或者未知的情况下使用。
信用证有很多种类,当今比较常见的信用证类型有以下几种类型:
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此时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后,不征求受益人的同意甚至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的信用证。从合同上讲,一方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交换,通常无需受益人的同意。这类信用证并不常用,因为大多数受益人不同意这些信用证,而UCP也没有对它们的规定。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保兑,便有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使用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比较有利,但保兑行要收取较高的手续费。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不经过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相对于保兑信用证而言的,既可以是可撤销信用证,也可以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根据《UCP500》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并且,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的第三受益人,但可以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在进口贸易中,我方对外开证时,一般不主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以免被动。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此种信用证包括一个特殊条款,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付款。这种预付款通常被称为“红色条款预付款”,卖方可以使用它来为出口货物的生产或购买提供资金。这种类型的信用证可以为卖方提供帮助,尤其是在他们需要预付款来履行订单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