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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认证标识介绍
认证标识:欧陆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给予的认证标识。
我机构直接颁发的认证证书(QMS、FSMS、HACCP)未有设立机构的认证标志,
HACCP实施规则中明确的认证标志:
分包业务的认证标志如下
——IAF-MLA/NABCB联合标志:
——FSSC标志(灰色和彩色)
——UKAS标志
——BRC标志
彩色:
灰色
——SQF(从左往右Eurofins SQF 认证标志、SQF Institute 标志、ANAB 认可标志)
0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2.1 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宣传、投标等活动中展示认证证书,也可在文件、信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使用必须完整,不得变形使用。
2.2 获证组织不得变造、转让甚至非法买卖认证证书,也不得在知情的前提下容许他人或组织利用本组织的认证证书伪造、变造或冒用认证证书。
2.3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我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我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2.4 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包装上、附带信息、宣传及其他材料或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证组织声明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但声明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或对其的引用,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管理体系的类型(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适用标准;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FSMS / HACCP获证组织不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已认证FSMS的任何声明(此处的产品包装应涵盖所有产品包装,包括初级包装(包含产品)和任何外包装或二次包装)。
注1:一个清楚的声明可以是“**有限公司通过了欧陆(上海)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基于GB/T19001-2015/ISO9001:2015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注2: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注3: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如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注4:其他材料包括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
2.5 我机构拥有自行制定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并授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照本文件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获证组织拥有认证标志使用权,使用前须经我机构对其使用方式进行认可、加以备案,未经我机构允许,不得转让认证标志使用权。
2.6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认证标志。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前,应向我机构备案。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可以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使用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以在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投标书等有关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允许将认证标志用于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FSMS、HACCP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FSMS/HACCP认证标志,(此处的产品包装应涵盖所有产品包装,包括初级包装(包含产品)和任何外包装或二次包装)。
2.7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被缩小时,获证组织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2.8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我机构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其他材料上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撤销的认证证书应交回我机构或销毁。
2.9 当获证组织因认证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我机构。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2.10 必要时,欧陆将与获准认证的组织协商制定对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2.11 欧陆有权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现象,可以责成其采取纠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的措施,也可以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03- 认可标识的使用
3.1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人误认为ANAB、UKAS、NABCB等对获证客户的活动进行了认证或批准。
3.2 在桌牌、铜牌及一切场所不可使用认证标识、认可标识或国际互认标识。
4.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获证客户可通过宣传、展示并介绍IAF 国际互认标识的认证证书,但不得单独使用IAF国际互认标识。
5.HACCP认证标志的使用获证组织可在印刷品、网站和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HACCP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及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HACCP认证标志。使用HACCP认证标志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应变形、变色。
6.当获证组织证书发生暂停、撤销状态,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的宣传。
7.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定期需接受欧陆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获证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实材料,报合同评审,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评审或现场审核的方式予以证实,经认证决定后予以换证:
a) 依据的标准变更
b) 证书持有者变更
c) 体系覆盖范围变更
d) 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变更
e) 引起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其它情况
8.欧陆对获证客户名录、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审核报告等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当获证客户或其他相关方错误引用认证状态或错误使用认证书、认证标识和审核报告时,欧陆将采取以下措施:
a) 要求其立即停止错误引用或使用
b) 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公司验证其有效性
c) 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
d) 公告其违规行为并向CNCA、CNAS等认可机构报告
e) 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在每年的监督审核中,审核组应重点检查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情况,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欧陆报告以便欧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对于上述分包的业务涉及的标志,认证组织要满足审核方案中和证书颁发附带的证书标志使用手册的要求。
04 -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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