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提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
船东提单:指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又叫主单,海单,简称M单),可以签发给直接货主(此时货代不出提单),也可签发给货代(此时,货代签发货代提单给直接货主)。
货代提单:是指经交通部批准并备案取得NVOCC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又叫分提单,简称H单),一般是由货代公司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其直接货主。
两者的区别:
1、提单上SHIPPER 和CONSIGNEE 栏目填写内容不同。
船东提单在签发给实际出口商时,SHIPPER托运人填出口商, CONSIGNEE收货人按照托运单内容填写;在签发给货代时,SHIPPER 托运人填货代, CONSIGNEE 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货代提单的SHIPPER托运人是实际出口商(直接货主),CONSIGNEE收货人一般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托运单同栏目内容,通常为 TO order 。
2、目的港换单手续不同。
只要持有M单,就可以直接到目的港船代处换取进口提货单,手续简单快捷,费用相对固定便宜;而H单的持有者必须到目的港货代处换取M单,才可以拿到提货单并办理提货手续,而换单费用较贵且不固定,全由目的港货代决定。
3、M单作为海运提单是最基本的也是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会在目的港把货交给M单上注明的收货人。
如果出口商拿到的是H单,则说明出运的货物实际控制权掌握在货代手中(此时M单的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如果货代公司破产,则出口商(进口商)无法凭H单向船公司提货。
4、对于整箱货,既可以出M单又可以出H单,拼箱货就只能出H单
因为船公司不会帮货主拼箱,到目的港也不会帮货主分货,所以拼箱业务都是由货代进行运营的,因此只能出H单。
5、一般的货代单的B/L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
和进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样;货代单B/L上都有换单公司名称和联络方法,而该联络公司不是外代或外运等口岸船代公司。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正本提单:
是承运人受其委托人要求签发的海运提单,这一提单具有物权证明,可以凭借这一提单在目的港收货提柜。这个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即船东提单;也可以是货代,即货代提单。
通常出正本提单,都会标注出“几正几副”,有人会说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差别不是很大,其实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 正本提单:正面有“Original”字样,有承运人签字盖章,且背面有条款,是在法律和商业上公认有效的提单。一旦某一正本提单使用后,其他提单便会自动失效。
▶ 副本提单:只有标准的COPY或者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无承运人签字,无盖章,且没有背面条款;仅作为工作上的参考之用,无任何法律效益,很多时候货主会在开船后的几天问货代或船司要提单副本(提单复印件)用于催客户打尾款。
电放提单:
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上一般会显示“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 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
▶ 有“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
1、不签发任何提单
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2、 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 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 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 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 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 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3、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4、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用电放,收货人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目的港从货代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海运单(SEA WAYBILL):
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既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申请SEAWAYBILL是没费用的。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
海运单不可通过背书转让,非物权凭证,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海运单凭到货通知或COPY就可以提货的,但是提货人必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CONSIGNEE。他和一般B/L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般的正本提单是认单不认人,而海运单是认人不认单的。所以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只要收货人能证明他就是CONSIGNEE,货就可以被提走,因此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再做海运单,因为一旦做了海运单,发货人就无法控制货物,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便可在码头提货。
海运单(SEA WAYBILL)的使用场景: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3、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记名、不记名与指示提单的区别
记名提单:
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记名提单重点关注:
▶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
▶假如: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不记名提单: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指示提单:
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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