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进口音像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管证件办理指引
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联网核查覆盖率达92.7%
随着海关总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目前我国进出口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实现联网核查。涉及进口音像制品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主要监管证件包括:《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一、进口音像制品监管证件
1. 适用范围
音像制品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涵盖赴境外加工光盘并返境业务。相关目录详见海关总署与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146号文件。
2. 办理流程
- 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事项:
- 音像制品版权引进
- 成品进口 -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 赴境外加工光盘备案
3. 注意事项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需由指定单位经营,其他单位须委托办理;
- 用于展览展示的产品需经审查,若需销售或赠送应另行审批;
- 非经营性单位进口自用制品数量不超过200盘的可免批;
- 随设备进口且后续复出口的系统说明材料可免批;
- 批准单有效期规定:
- 成品进口当年有效
- 出版用途进口批准单有效期1年 - 实行“一批一证”管理,报关时按规定填报代码。
二、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管证件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制作机构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的录有节目的胶片、磁带等,节目内容受广播电视法规规范。
2. 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操作指南详见官方发布的电子资料。
3. 注意事项
- 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均需提交《提取单》;
- 电影片进口需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经营;
- 举办中外影展需取得国家电影部门批准;
- 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必须在指定口岸使用。
三、联网核查实施情况
- 《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暂未实现联网核查,需现场提交纸质文件;
- 其余三项证件均已纳入联网核查系统,支持在线申报,申报信息自动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