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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Kai Kim)律师 泰乐信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即使在正常情况下,收购一家德国公司也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当交易涉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标的公司时,还会产生额外的法律和实操挑战。本文重点阐述中国买家在考虑此类收购时应谨记的一些最重要事项。

Part 1
收购价格重要——
但条件也同样关键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虽然收购价格无疑是决定哪家竞标者胜出的重要因素,但它很少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买家(尤其是不熟悉德国破产实践的买家)应当意识到,其在报价中附加的任何条件或要求,都可能降低该报价在破产管理人眼中的吸引力。
例如,如果买家指明破产公司的某些负债,并坚持在收购协议中加入赔偿条款,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对该潜在赔偿进行估值,并从收购价格报价中内部扣除相应金额。因此,买家眼中的风险缓解工具,可能会被卖家解读为一项成本,从而降低报价的真实经济价值。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买家希望仅收购集团的经营性实体,而排除非经营性的控股公司。如果该控股实体无法单独出售,破产管理人可能会考虑到需要对控股公司进行清算,而这通常会由破产财产承担成本,因此,破产管理人可能也会从报价中扣除此类预期成本。
因此,买家在进行交易架构设计时,应具备商业敏感性。一份“简洁明了”且可执行的报价,即使名义价值略低,也可能比更高额但涉及交易完成后义务、排除事项或剥离内容(这些会增加破产财产负担)的报价更受青睐 。
Part 2
中国监管审批可能耗时——
但破产程序推进迅速
最大的挑战通常是时间安排。在许多跨境交易中,中国买家在签署交易文件后,需在中国完成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例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商务部(MOFCOM)和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申请。这些程序是合法授权对外投资和跨境支付所必需的。
然而,在破产交易中,德国的破产管理人通常期望在签约后立即或短期内获得资金。这可能包括为维持目标业务的持续运营提供流动资金,或支付预付款以保持排他性。因此,中国买家可能面临如下压力:在完成中国相关监管审批或登记前,需先行提供资金。
因此,提前规划、与破产管理人坦诚沟通时间预期,并探索潜在的交易结构(例如通过当地关联公司提供临时融资、托管安排或通过商业协议支付)以弥合这一时间差,显得至关重要。
Part 3
资产交易还是股权交易?
了解常见交易形式
在德国,破产收购通常以资产交易(Asset Deal)而非股权交易(Share Deal)的形式进行。在资产交易中,买家收购破产公司的选定资产和权利(如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合同等),而负债则留在破产财团(insolvent estate)。这种结构降低了买家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并在选择接管业务的哪些部分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相比之下,股权交易意味着收购破产公司本身,包括其整个公司结构和法律义务。这种方式不太常见,通常只有在公司的价值与其法律身份(如特定许可证或税务亏损结转额度)紧密绑定时才有意义。
因此,中国买家应做好准备,资产交易将是默认结构,并应相应地理解其法律含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是在存在多个竞标者的竞标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可能更青睐那些愿意收购最多资产、并承诺接管破产公司大部分业务的竞标者——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出价最高的竞标者总是能胜出。
Part 4
员工怎么办?——
“业务转移”(Transfer of Undertaking)的含义
根据德国法律,如果实质性地接管了一项业务运营(或“业务单元”,undertaking),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613a条的规定,员工将自动转移至买家。这意味着即使在资产交易中,买家也将承接属于相关业务单元的员工,除非员工本人反对这种转移。
但究竟什么是“业务转移”?它是指当企业的一个可识别部分(例如,一个工厂、一个业务部门或一个分部)以其完整的运营结构被转移时发生的情况。这意味着该单元的资产、流程,特别是被分配到该单元的员工,将在新的所有权下以可比较的方式继续其活动。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经营多个不同的业务线,而只收购了其中一条,那么第613a条可能适用于该特定业务单元。
重要的是,虽然员工会自动转移,但他们也有权反对转移。若员工提出反对,他们将仍受雇于破产公司——这最终可能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因此,如果买家真心希望留住员工,必须与破产管理人(以及可能的前管理层)密切合作,确保员工得到充分的信息沟通、感受到尊重并对未来的雇主建立信心。清晰的沟通策略(最好使用员工的母语并进行个人互动)可以显著降低员工反对转移的风险。
Part 5
速度、清晰度——
以及文化意识
破产管理人通常优先考虑确定性和执行速度。虽然价格很重要,但它往往次于买家能可靠且迅速地完成交易的能力。需要多个内外部审批、且无法证明短期融资能力的买家可能处于劣势。
在竞争性流程中,这一点变得更为重要。当多个竞标者参与角逐时,即使是很小的误解或延误也可能是决定性的。
例子包括未能清晰解释监管审批的时间线、在被要求提供明确承诺时犹豫不决,或者在决策权限的呈现方式上存在差异。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将此类行为视为缺乏决断力或履约能力不足。
为降低这种风险,强烈建议中国买家与经验丰富的当地顾问合作,这些顾问不仅了解法律要求,也理解破产管理人的典型期望和思维方式。

作者简介:

金凯(Kai Kim)律师
泰乐信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Tel: +86 21 6247 7247
E-mail: k.kim@taylorwessing.com
金凯(Kai Kim)律师是泰乐信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的团队律师,是公司法及企业兼并收购法律专业的执业律师。他为客户就公司法和商法所涉及的广泛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到跨境并购交易。他的业务特别侧重于与中国有关的项目,例如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外商在华投资的并购交易,以及涉及中方的合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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