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及办理流程详解
依法减免滞纳金,助力企业减负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减免税款滞纳金,既是海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带您详细了解税款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和减免流程。
需要缴纳滞纳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情形需缴纳税款滞纳金:
- 纳税义务人未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因违规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相关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监管货物存在少征或漏征情况的,自应缴税款之日起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 因经营困难,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税但3个月内补缴的;
- 受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影响,无法如期缴税但情况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的;
- 自查发现少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 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申请减免所需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 报关单(补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 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 属于自查发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报告;
- 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须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滞纳金减免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
- 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受理,可通过两种方式提交申请:
- 方式一: 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
- 方式二: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在线提交电子数据,部分情况仍需补交纸质材料。
- 关税职能部门审核滞纳原因、补缴情况,并提出减免意见,反馈给申请方;符合减免条件的,签订执行协议并监督执行。
- 申请方按协议携带相关材料至征税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核对缴款书和协议正本,办理减免后作废原缴款书。
注意事项与最新政策说明
- 逾期未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减免权利;
- 2017年第32号公告明确,“自查发现”需符合海关稽查条例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规定;
- 2022年第54号公告指出,涉税违规行为首次主动披露可申请减免滞纳金,再次披露不予适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最新政策和通知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