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杭州企业咨询跨境税务问题,浙江12366中心作出权威回复
有企业提问:香港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杭州公司提供软件技术及咨询服务,未派遣人员入境,相关费用通过国内银行跨境结算,该业务是否属于不征税所得。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则是指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未设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有关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税;
- 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无机构、场所,或者取得所得与其无关,则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 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综合来看,即便服务通过互联网在境外完成,只要合同对象位于中国境内,该项收入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以上结论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指导,请致电0571-12366咨询。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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