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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指引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指引 几言堂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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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解析

政策背景及适用主体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在跨境应税行为中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减轻外贸企业税收负担,提升我国服务出口竞争力[1]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适用内容

以下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境内载运出境、境外载运入境及境外载运);
  • 航天运输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等;
  • 转让技术;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其中特别指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ITO、BPO、KPO)也纳入适用范围[1]

适用条件说明

享受零税率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 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则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 若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

另外,未按规定取得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不适用该政策,但可享受免税待遇[1]

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除零税率外,以下跨境服务或无形资产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

  • 境外建筑、工程监理、勘察勘探等服务;
  • 境外会议展览、仓储、租赁服务;
  • 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服务等;
  • 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邮政、收派及保险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知识产权等服务。

同时明确特定情况下不构成“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情形,例如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服务与境内货物有关联等[2]

政策依据文件

主要政策文件包括:

  •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
  • 2014年第11号公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 2015年第88号公告补充说明相关退税事项;
  • 2021年第37号公告对出口货物保险给予支持。

上述内容摘自《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确保了跨境服务贸易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资金流动效率[3]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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