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解析
了解定义与区别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
“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货物”的区别:“退运货物”指货物放行后因品质等问题退货的情况;而“直接退运货物”是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就已退回的货物,对应的监管代码为“4500”。
“退运货物”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区别:“退运货物”本质上是“退货”,可申请退还已缴税款;而“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换货”,不会退还原货物的税款,对应监管代码为“31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种贸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9610电子商务出口、1210保税电商出口、0110一般贸易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不适用情形:
- 货物进境后、未办理海关手续前退运。
- 加工贸易进出货物及设备退运。
-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租赁物退货。
- 免税品或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
- 无代价抵偿货物中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税收征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退运货物可以免征或退还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免(退)税需满足三个条件:
- 因品质或者规格问题导致退货。
- 进出口之日起一年内退货(跨境电商商品要求为出口后六个月内)。
- 原状复运进出境。
申请退税需提交材料:
- 企业自行出具的《退税申请书》。
-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 重新缴纳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海关总署取消了企业在办理退运货物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要求,以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外贸稳健发展。
特别提醒:办理符合不予征税的“4561 退运货物”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并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