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准确确认已缴纳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的情况下,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凭证或证明显示的金额在抵免限额内的部分可予抵免,超出部分不得抵免。
当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时,可采用简易办法对已纳税额进行抵免。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持股未达20%)获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并直接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其抵免必须依直接抵免有关计算方法处理,不可使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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