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完善风险分类制度,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8条,明确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该分类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核心,强调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适用于商业银行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金融资产。 《办法》在现行监管制度基础上拓展了资产范围,明确了客观指标与分类流程,并新增重组资产管理要求,规定重组资产需设置不少于一年的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建立“初分、认定、审批”三级分类流程,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类,并持续优化信息系统与监测预警机制。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健全治理架构,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度实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监管评级参考。 违反相关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会谈、印发监管意见书、提高拨备要求、责令风险缓释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结合国际良好实践与我国银行业实际,旨在增强风险分类一致性与透明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 < p>< /p>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解读
明确分类标准,过渡期至2025年底
第四十三条 明确要求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分类标准与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 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优先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指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明确本办法由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要求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照本办法分类。对于此前的存量业务,需制定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完成过渡。尚未重分类的存量业务在过渡期内仍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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