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关键字段填报规范详解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共18位。前4位为海关代码,5-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同样为18位。构成方式与预录入编号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第5-8位代表海关接受申报的年份。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写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则填海关备案编码。特殊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填报:执行合同企业优先、实际经营单位或保税区企业优先等。
四、进出境关别
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名称及代码。转关运输按相关规则填写入/出境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调拨时填报对应海关;无实际进出境的则填申报海关。
五、进出口日期
8位格式,表示运载工具进/出境时间;无实际进出境时则为申报时间。
六、申报日期
8位格式,以电子或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接受的时间为准,由系统生成。
七、备案号
指《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限填一个备案号。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填写对应的审批文件编号。
八、境外收发货人
一般填报外文名称;若涉及AEO互认国家企业,则需填报AEO编码格式(国别+12位企业编码);如无实际收发者,填“NO”。
九、运输方式
分为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根据《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代码。特定情形下如非实物流转按相应分类填报,例如物流中心(W)、保税港区/综保区(Y)等。
十、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包括载货运输工具名称及其航班/车次号,需与舱单信息一致。各类运输方式有具体要求,转关运输需加“@”+转关申报号。
十一、提运单号
用于标识提单或运单的唯一编号,多提运单分单填报。不同运输方式均有明确的填报要求,转关运输视情况免填。
十二、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货物入境后的临时存储位置,如监管仓库、隔离检疫场、工厂自有库等。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分别填报进口最终使用方、出口实际生产商的信息。对于特殊监管货物,需与相关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十四、监管方式
用于反映进出口交易性质,四位数字组成。其中加工贸易类低值辅料或内销货物需特别说明其监管形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填报规范详解
涉及退运、内销、销毁等情形的申报要求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应分别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应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时,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的,若为料件、残次品,填报“料件销毁”;若为边角料、副产品,填报“边角料销毁”。如销毁过程中产生收入,则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六)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
征免性质与许可证管理
根据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征免税证明》的,应按其批注内容填写,一份报关单仅限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特殊情况填报如下:
-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形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等)。
- 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征免性质。
-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报“其他法定”。
十六项内容中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须填报进出口许可证编号,一份报关单限填一个。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可免于填报。
启运港、合同号、贸易国别及其他关键信息
启运港需填写货物在进入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按照《港口代码表》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境内”。
合同协议号应如实填写进出口合同编号,非商业性交易可免填。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亦可免填。
贸易国(地区)指发生交易的购自国或售予国,无交易则以货物所属国别为准,依据《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
启运国/运抵国与运输相关信息
启运国(地区)与运抵国(地区)应按货物运输路径判定,不发生商业交易的情况下,以装货港所在国作为启运国,以最终指运港所在国作为运抵国。
经停港为进口前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为出口货物最终目的港,依据《港口代码表》填报,无实际进出境则填“中国境内”。
运输、包装与费用项目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需准确填报货物首次进入或最后离开我国境内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对于特殊监管区进出货物,也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包装种类应涵盖所有使用的包装材料,按《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件数原则上按运输包装计数。
毛重与净重分别为货物及其包装总重量与净重数值,计量单位统一为千克。
成交方式应依据合同价格条款填报,无实际进出境时进口按CIF、出口按FOB填报。
运费、保费、杂费等均按实际承担情况申报,并标注计算方式及货币单位。
随附单证及备注栏填报要点
涉及随附单证及编号时,按《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填报相应代码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下申报需注意协定代码匹配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填写。
标记唛码、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减免税流转备案号等信息应按规定格式填报于备注栏中。
报关单填制规范详解
涉及商品属性、项号、数量单位等关键填报要求
二十三至二十九项特别说明:
- 修理物品、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情况需按特定字样如实填报。
- 入境六溴环十二烷(HS 2903890020)用途为“其他”的,应填报具体用途。
- 集装箱体信息应包括箱号、规格、商品项号关系及货重。
- 部分HS编码申报非特殊物品时需填写“非特殊物品”。
- 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应填报“应检商品”。
- 其它需在申报时特别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项号填制要求: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为报关单顺序号;第二行为备案序号。根据不同贸易形式(如深加工结转、料件结转、边角料内销、加工销毁等)对应不同项号填写规范。
三十四、商品编号:
10位数字组成,前8位参照海关税则,9、10位为监管附加码。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第一行为中文商品名,第二行为详细规格型号。填报需与合同、发票一致,并满足归类、审价和许可证管理要求。
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特别规定包括:
- 车辆填报需注明品牌、排气量、车型等。
- 多种进口货物同归类时统一名称及规格。
- 汽车零部件需详细列出品牌、型号、适用车型等。
- 品牌类型必填,包括境内自主品牌、境外贴牌等。
- 出口享惠情况须如实填报。
- 3C认证车辆还须提供发动机号、VIN码等。
- 反倾销反补贴货物需填报原厂商、税率、价格承诺等内容。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法定单位、第二单位、成交单位。注意扣除包装重量、净重、毛重及特殊计价方式。
三十七至四十一、价格及国别信息:
- 单价、总价按实际成交填写,无成交价则填写货值。
- 币制按照《货币代码表》选择或换算。
- 原产国(地区)依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填报,无法确定则填写“国别不详”。
- 最终目的国指实际消费或使用地。
四十二至四十八、其他重点字段:
- 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指货物实际消费或发运地。
- 征免方式根据政策或手册填写。
- 确认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如控股、高管交叉任职等)。
- 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价格。
- 是否支付未计入实付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 是否采取“自报自缴”模式。
- 申报单位填写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需填写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及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十九、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项供海关作业时签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