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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注意:外汇国际收支申报实施细则修改了!

进出口企业注意:外汇国际收支申报实施细则修改了! 求实税务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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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规范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流程,强化数据报送与审核要求

根据汇发〔2022〕22号文件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印发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境内银行及其客户在涉外收付款过程中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细则适用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从境外收款、向境外付款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行为。申报主体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银行则承担指导申报、审核信息及数据报送等职责。

涉外收付款范围涵盖多种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等,并包含通过银行系统发出或接收的跨境支付指令。人民币涉及的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除特定管理要求外暂不申报。

申报流程方面,境内银行须做好技术接口准备,并与“数字外管”平台完成对接;机构首次办理业务需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在发生涉外收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付款时应在提交汇款申请同时完成申报。

针对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分别设置审核机制,银行负责导入基础信息,申报主体填写申报信息,限额以下小额涉外收付款可免填申报内容。申报凭证包括纸质单据和电子凭证,亦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在线完成。

细则明确涉外收入申报时间为解付/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涉外付款申报应于提交汇款材料时同步进行。相关申报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银行可对误报信息进行修正,涉及关键字段变动需说明原因并重新生成申报编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详解

涉外收付款退款处理及逾期申报规定

对于原涉外收入或付款业务中未入账的退款,境内收付款人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经办银行需删除该笔款项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并在系统中标明删除原因。

若原涉外收入款项已入账并完成申报,或涉外付款已汇出并完成申报且收款人已入账,则申报主体应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勾选“退款”选项,其交易性质应与原交易相对应;如无对应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历史数据修改要求

针对一年以上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历史数据,若需修改,银行和申报主体必须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完整申报(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以更新归档数据。

逾期未申报处理机制

若机构申报主体未能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完成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或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报,且情节严重,当地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实施“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在此特殊处理期间,银行需督促其补报此前未申报款项,并通知新收款项需采用纸质申报方式完成。申报主体完成补报后,须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并获得补报确认书后,方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已完成补报义务后,分局应书面解除对该机构的限制措施。同时,各分局需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的具体标准、程序及执行期限。

申报内容准确性要求

申报主体需根据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相关业务要求完成申报。银行需确保报送的涉外收付款数据与自身会计及业务系统一致。

涉外收入按资金来源性质申报交易编码,涉外支付则按资金用途申报。交易附言应准确反映交易性质。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常驻国家或地区。

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间的跨境收付款,应依据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或用途申报国别。对于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应为其常驻国家或地区。

银行在申报信息中,对来自境外的收入或支付应于对方名称前加“(JW)”标识;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应加“(JN)”标识。

外汇局职责分工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统一维护“数字外管”平台相关系统参数及公共代码。分支机构则负责辖内日常申报管理、数据质量评估以及核查工作。

术语解释与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境内银行”指依法设立并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解付银行”是将涉外收入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结汇中转行”则是结汇后再划款至他行账户的银行。

“纸质申报”指通过填报纸质申报单方式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为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申报,“电子凭证申报”则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的申报。

申报号码由银行编制,共22位,包含金融机构标识码、日期和当日流水码。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设定,用于唯一标识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资金集中收付的财务公司可视同银行开展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银行卡ATM取现和POS消费参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制度执行,不在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予以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同步废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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