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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柏纳财税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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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

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名称管理

统一命名标准,提升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

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办法》明确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并对其名称构成、字号使用、组织形式、自然人姓名引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领域或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不强制要求使用字号;而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包含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字号,并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同行(事)业领域、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复。 针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的趋势,《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特别指出,其名称可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增强识别性与地域归属感。 为防止混淆公众,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识别,《办法》还首次规定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名称应以“部”、“处”、“室”等字样结尾,并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避免误导和社会风险隐患。 在自然人姓名使用方面,《办法》强调需尊重本人意愿,并设立限制条件,如社会团体确需使用人名,仅限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等领域杰出人物;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已故名人则须在公益领域有重大贡献方可使用。 此外,《办法》明确了“相同名称”的界定,确保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同行(事)业领域、同组织形式下名称或字号的唯一性。对于历史遗留的不合规名称,将依法依规予以纠正,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此次出台的《办法》,填补了社会团体名称立法空白,强化了三类社会组织的命名统一性和制度衔接,有助于构建规范、透明、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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