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一路沪航”助力跨境企业税务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服务品牌,优化跨境税收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路通”服务品牌,秉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托地域优势,创建“税路通·一路沪航”子品牌,全面覆盖跨境投资全周期的税收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专业化与国际化水平。
在“引进来”与“走出去”企业的运营中,明确所得来源地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具体判定原则如下:
一、各类所得的判定标准
- 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差异
-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及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缴税;
-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只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三、“机构、场所”定义
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包括:
-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工厂、农场、自然资源开采地;
- 提供劳务的场所;
- 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现场;
-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或场所。
此外,若非居民企业通过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代理人可被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
四、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